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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7740541/2022-443801 发布机构: 嘉源集团
发文日期: 2022-12-08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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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 | 保护湿地有何意义?我们又做了什么?
发布日期:2022-12-09 10:18 信息来源:嘉源集团 浏览次数: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多样性的功能发挥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专门制定《湿地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为我国湿地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

《湿地保护法》有什么意义?

1、《湿地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回应人民立法期待的重要举措。《湿地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通过制度规范保护湿地,实现人民群众对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美好愿望,让优美的湿地生态环境成为普惠的民生福祉。

2、《湿地保护法》是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湿地保护法》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起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了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为全社会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3、《湿地保护法》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条约义务的内在要求。我国于1992年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于同年签署并在次年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湿地既是我国根据前者承担的直接义务,又是落实后者有关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安排的必然要求。

4、《湿地保护法》是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必要措施。我国积极引领全球环境治理,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于2022年承办了《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湿地保护法》作为我国湿地保护经验成果在国家成文法层面的集大成者,囊括了湿地保护宏观与微观维度的战略部署和制度构建,与世界分享湿地保护的中国经验,助推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与国际社会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嘉源集团积极推进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和取得成效

嘉源集团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湿地保护和水源地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于2007年4月,在石臼漾水厂取水口上游建设了石臼漾水源生态湿地,总面积1630亩。2011年4月,在借鉴石臼漾湿地成功建设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又在贯泾港水厂取水口上游建设了贯泾港水源生态湿地,总面积2207亩。

自从有了两大水源生态湿地的降解、吸收作用,我市的水源地水质相比湿地建成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其中氨氮去除率41.9%,总磷去除率22.3%,浊度去除率47.03%,铁去除率47.23%,锰去除率22.09%,溶解氧增长80%,总体出水指标常年稳定达到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自此,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源地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2009年7月,嘉兴市石臼漾湿地被浙江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并获得了“2011年度浙江省科技创新三等奖”。2011年12月,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为“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12年,被联合国人居署评为2012年度“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全球百佳范例。2013年12月,被国家住建部命名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开启了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考察调研中强调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我们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湿地保护的参与者、法治思想的宣传者,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


信息来源: 嘉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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