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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2-417153 文号: 嘉政发〔2022〕5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22-0002 成文日期: 2022-0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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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3- 14 14: 48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暂行)》等规定,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要求,结合嘉兴市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预算口径。

1.市本级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本级政府派出机构预算构成,本级政府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市级预算由市本级预算与所辖各区预算组成。市级各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级政府派出机构预算由派出机构本级预算和所辖各主体预算组成。各区预算由区本级政府预算和所辖各镇政府预算组成。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作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其收支纳入市本级预算,并参照区级预算管理。

2.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3.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完整、独立,且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须遵守本办法。各区政府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区级预算(含草案)、区政府预算调整(含草案)和决算等。

(三)基本原则。

市本级预算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二、加强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的要求。

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收入的增幅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意见相衔接。预算支出应当统筹兼顾,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和保证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且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相挂钩。预算编制的要求还包括:

1.市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收支预算范围和市级各部门的职能范围。

2.上级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对编制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5.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和其他影响地方政府财力的因素。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

1.市本级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2.市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优先顺序:一是“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二是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三是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支出;四是续建类政府投资项目、PPP项目等刚性支出;五是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3.市政府应当加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力度,做好转移支付提前告知,加强财力下沉,强化区级政府履职的财力保障。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4.市政府应当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支出,严格控制市级各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5.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6.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额度不得超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市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7.市本级政府债务规模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市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突破省政府批准的限额。

8.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本级政府债务。市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市政府及所辖区级政府所接受转贷债务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三)预算编制的程序。

1.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和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结合市本级具体情况和对部门预算的具体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级各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要求,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式、报送期限等。

2.市级各部门所属各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审核、分析、汇总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连同所属单位收支预算,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当年11月30日前告知各部门。

4.市级各部门在市财政部门告知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5.市财政部门审核部门汇总预算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市本级预算。

6.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政府派出机构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7.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2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级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规范预算执行

(一)预算执行的职责。

1.市本级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2.市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要求,积极、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3.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部门和单位支出挂钩。

4.除依法依规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5.市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6.税务部门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与税务部门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及时将企业注册登记、撤销、变更、注销情况通报税务部门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

7.市本级地方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8.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二)预算执行的管理。

1.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市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市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变更,不得擅自改变预算的用途。严禁违反规定,随意追加预算。

2.按照国务院规定,全部预算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市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与地方国库的业务工作,按规定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地方国库资金余额。

3.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4.市级各部门应当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绩效监控、评价等情况。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应当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5.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各部门的财务监管,健全预算执行监管机制,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资金绩效监控、评价,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考评体系。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市级各部门应当规范预算调剂行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以拨代支。

6.市级各部门应当强化本部门涉及财政支出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四、严格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的范围。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市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二)预算调整的职责。

1.市本级预算调整由本级政府预算调整和本级政府派出机构预算调整构成。市本级预算调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预算调整事项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2.各区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区级政府上报市政府备案,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3.市级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及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三)市级部门预算调整的条件。

市级部门预算调整事项应当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具备以下调整条件:

1.根据市委、市政府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且必须追加的项目。

2.市级部门因职能增加(或者减少)后,需追加(或者减少)的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预算。

3.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的预算。

4.年初已纳入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预算。

5.其他年初难以预见的支出。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未经事前绩效评估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事前绩效评估为中或差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为不可承受的、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对未经批准,超预算、无预算支出挂账,财政部门不予追加。

(四)市级部门预算调整的程序。

1.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所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不得越级申请。

2.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提出的调整申请,对部门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3.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待财政部门筹措资金后,按排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4.经审批通过的部门预算调整,统一由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五)预算调整的审批。

1.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科目之间调剂,且不增加预算总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

2.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政府预备费在执行中需要动用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3.除上述情况外,符合预算调整情形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预算调整的管理。

1.市级部门预算调整事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和12月份财政部门不进行市级部门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批。对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当在当年度10月底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2.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当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3.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五、做好决算编制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部署编制市级各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政府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相关工作,制定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一)决算的程序。

1.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2.市级各部门应当清算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3.市级部门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4.市级部门所属各单位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连同部门本级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5.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收入年报以及有关资料,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对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并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核发年终决算对账单和结算单。

(二)决算的范围。

1.市本级决算草案由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和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决算草案组成。市级决算由市本级决算和各区决算组成。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应当及时报送市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区级政府应当自区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好的区级决算报市政府备案。

3.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备案。

六、强化预算监督

市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接受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一)监督的范围。

1.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区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2.区级政府应当接受市政府对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同时,应严格执行市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3.市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的职责。

1.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并向省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市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3.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三)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1.市政府应当加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3.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市级各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4.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市本级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报告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备案。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市本级预算相衔接。市本级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46号)同时废止。各区政府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嘉政发〔202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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