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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960/2022-417931 发布机构: 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22-03-24 组配分类: 财税体制改革
有效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4 19:07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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