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960/2022-417931 | 发布机构: | 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24 | 组配分类: | 财税体制改革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
发布日期:2022-03-24 19:07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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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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