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消防支队 > 公告公示 > 其他业务公告
索引号: 573963082/2022-41821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文日期: 2022-03-28

关于征求对《嘉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8 17:30 信息来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对《嘉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嘉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4月6日前反馈至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

电子邮箱:jiaxingxf119@126.com

邮寄地址:嘉兴市长水路1500号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

邮编:314000

附件:嘉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3月28日



附件

嘉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

1. 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2. 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

3. 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4. 军事设施的火灾;

5. 其他规定情形的火灾。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有亡人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一般火灾事故可视情参照执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的火灾。发生重大以上火灾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全力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三)本办法中关于火灾事故的具体等级划分依据参照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所称“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

1. 扑救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火灾事故;

2. 过火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火灾事故;

3. 发生在人员密集、重要敏感场所且过火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火灾事故;

4. 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的火灾事故。

二、调查组织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一)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并经批复同意,及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二)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火灾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调查组人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参加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确定,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四)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五)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火灾现场因救援无法进行勘查的,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查条件之日起计算。

(六)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复结案。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引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2. 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3. 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4. 火灾原因及性质。认定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明确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5.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6. 整改建议。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措施。

三、事故处理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

(二)批复后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应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三)有关机关应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发生单位应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直接关联的,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将线索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五)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单位,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管理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六)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四、整改评估

(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人民政府应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二)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应如实总结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2. 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3.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同类场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的,评估组应提请属地政府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到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修订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有关制修订主管部门。

(四)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应按程序下发督办函,督促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五)评估工作结束后30日内,评估组应及时将评估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