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嘉农发〔2020〕6号 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精神,现将《嘉兴市本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嘉兴市本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持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补贴险种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展的附加商业性农业保险以及创新开展的农用机械综合保险等相关涉农保险。 二、补贴标准 市、区财政各承担保费的25%。 三、补贴程序 (一)险种备案。计划列入补贴范围的险种,须由市级保险机构提前向市政策性农业暨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核备案,明确保险条款、规模测算等内容。通过审核备案的方可享受保费补贴。 (二)投保出单。投保人自愿到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填写投保单,按照保费的50%交纳自负部分。保险机构按承保流程规定出具保单,正式保单联交投保人,保险责任正式生效。 (三)申请补贴。区级保险机构于每年5月和11月向区级农业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投保单凭证和相关投保清单。 (四)审核公示。区级农业部门对保险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行文上报补贴资金结算意见。 (五)补贴拨付。市财政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将市级补贴款拨付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款拨付至保险机构账户。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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