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三张清单”的通知
集团各部门、各党支部: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精神,嘉广集团党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集团领导干部政商交往“负面清单”、领导干部退休兼职及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等“三张清单”。
“三张清单”是集团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纵深推进清廉广电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重要举措和工作机制,各部门、各支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全面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为打造“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加快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贡献嘉广力量。
附件:1.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2.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领导干部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3.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领导干部退休兼职及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中共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附件1
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1.非组织委派,不得担任集团参控股企业及集团利益关联组织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2.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者利用他人身份变相利用其职务影响力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集团业务关联企业或者社会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不得与集团下属部门(单位)及利益关联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4.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6.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营利性活动或者社会交往活动。
7.其他违反相关政策的行为。
附件2
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领导干部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1.严禁收受可能影响集团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广告及其他经营合作等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婚丧喜庆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2.严禁违规向集团下属部门(单位)等管理服务对象摊派应由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推销金融产品以及变相占用住房、车辆等。
3.严禁以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暗示等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集团或其他企业市场经济活动,妨碍集团或其他企业健康发展,损害集团或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4.严禁利用集团资源和公信力、影响力及其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为企业及其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包庇、放纵企业不法行为甚至充当“保护伞”。严禁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
5.严禁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私自以借款、抵押、技术入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6.严禁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违规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严禁默许、纵容、包庇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违规向企业吸收存款、提供商品、劳务、中介服务等。
7.严禁片面避嫌,对民营经济人士疏远疏离、对民营企业的正当诉求漠视忽视,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8.严禁滥用新闻采访权力,对企业进行虚假宣传、歪曲报道;严禁利用舆论监督对企业进行乱曝光、敲诈勒索;严禁干预依法进行的涉企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严禁利用新闻宣传及媒体资源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
9.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党政内部信息,或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作咨询和帮助。
10.严禁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社会交往活动。
附件3
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领导干部退休兼职及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1.退休(或辞去公职)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退休(或辞去公职)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兼职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兼职。退休3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按规定审批备案。
其中,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3.领导干部退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各种待遇。
4.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退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由集团党委负责报批〕;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必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个人特长相关,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6.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领导干部退休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曾在行业主管部门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3年内确属工作需要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7.其他违反从业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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