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6465241/2022-424115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8 | 组配分类: | 灾害事故救援 |
【以案说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浙江汉能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 |
发布日期:2022-04-08 10:31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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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0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汉能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西北侧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且贴邻车间北侧外墙设置液氧、液氮储罐各一个供生产使用,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均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成汉能公司立即停止喷漆作业,并对汉能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汉能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汉能公司在生产过程使用油漆、稀释剂、液氮、液氧等危险化学品,仅液氮、液氧年使用量达10.67吨,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也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要求在喷漆室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要求在喷漆室(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1区))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汉能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依法对汉能公司合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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