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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2-426911 文号: 嘉兴市政府令〔2022〕53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29

【图解 媒体解读】督促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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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5- 10 15: 02 信息来源: 嘉兴日报 浏览次数:

来源:《嘉兴日报》2022年5月10日第3版,记者:姜晓丽,通讯员 :高梅。


日前,我市出台《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督促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擦亮“绿色低碳循环城市”金名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管理对象?对于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提出了哪些要求?记者邀请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管理对象的范围,对适用的排污单位也进行了明确定义,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也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效衔接。

排污单位数据的有效准确是开展环境治理的前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了定义,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定义中增设了“数据标记内容”的内涵,以进一步体现数据的有效性。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从而解决在后续执法过程中,对于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相关质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更规范,得到的数据才更真实可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对于自动监控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的,明确由排污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排污单位重新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进一步实现事先介入,从设备本身角度保障数据真实可靠,为自动监控数据执法监管应用提供前提条件。第十三条则明确了排污单位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行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同时对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过程中委托合同的签署、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做进一步明确,对运维单位实现更系统的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细化了设备校准、校验的操作要求,规定了设备故障、停运期间的管理要求,提出了自动监控历史数据、运行维护台账应当保存5年以上。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羊燕春介绍,有力的执法监管能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的执法效能。《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自主标记制度、自动监控数据要以均值方式作为执法依据、现场调查取证的具体流程,以及对于自动监控数据现场取证的证据类型。他表示:“嘉兴是全省第一个推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地市,《管理办法》的出台能帮助我们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的监管力量和执法力度,倒逼排污企业更好地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护航嘉兴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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