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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5696B/2022-430139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2-06-16 组配分类: 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
有效性:

嘉兴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运维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6-16 15:04 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道路的企业群体。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建设培育库的目的在于将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入库培育。

第五条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策引导、培育促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所属领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基础工业软件。

(二)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三)产品属于集成电路、5G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农业机械、工业母机等产业链条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产品。

(四)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攻关。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创新产品。

(六)嘉兴市明确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巩固升级的优势产业或谋划布局的未来产业。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中小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嘉兴市内登记、连续经营2年以上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速不低于5%,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绩效评价为D类的。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中小企业还应满足以下专项条件五项或以上

(一)专业化。

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行业、细分领域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

2.主导产品的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列。

3.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60%以上。

(二)精细化。

4.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至少1项以上。

5.企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至少1项以上。

6.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权威机构认证至少1项以上。

(三)特色化。

7.企业拥有1项以上自主品牌。

(四)创新型。

8.企业具有与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及以上

9.主导或参与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等至少1项以上

10.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属领域要求,不存在第七条第(四)项中的不得申报情况的,可以直接申请入库:

1.主导或参与(排名前五)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0%。

3.具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十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根据企业申报,各县(市、区)经信局进行初审推荐至经信局。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条件进行审核,将达到入库条件的企业作为拟入库企业。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拟入库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并发布入库通知,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培育企业原则上可优先享受相关服务及政策支持:

(一)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三)信贷支持、融资对接、投资推介等金融服务。

(四)推荐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及面向专精特新的针对性优惠政策。

(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六)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市经信局对入库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培育库:

(一)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二)企业入库满3年,复核认定后发现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相关条件。

(三)企业入库满5年,未达到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以上认定标准的。

(四)在核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五)入库后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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