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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821/2022-4334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文号: 嘉烟专〔2022〕60号 发布机关: 烟草专卖局
成文日期: 2022-07-26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27 15:43 信息来源: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局、市局相关部门:

现将《嘉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7月26日

《嘉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标准》.pdf

嘉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标准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嘉兴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实地勘验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嘉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实地勘验工作。

第三条  间隔距离的测量参照点是指新申请人周边已经设立的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特定场所零售点不区分内外,均作为测量参照点;同时面向特定场所内部与外部的,应同时符合内外部的间距和数量规定。

以下情形不作为测量参照点:1、设置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市场、商业综合体、交通站点内部的零售点,不以不同楼层的零售点作为测量参照点,且不作为其他楼层申请点的测量参照点,但计入总量并受总量限制;2、设置在交通站点候车室内部的唯一零售点,不以其他零售点作为测量参照点,且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测量参照点,但计入总量并受总量限制。

第四条  测量基准点是指申请点和最近参照点的经营场所的所有通道一侧的外墙墙体及其通道。示意图如下:

 

设置在街面以外其他楼层的且有临街专用通道的,以其临街的最近通行出入口作为测量基准点;设置在大中型商场、超市以及宾馆、酒店等区域的且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以其距离最近的通行出入口作为测量基准点;设置在加油站内便利店的,以其便利店通道一侧的外墙墙体及其通道作为测量基准点。

第五条  间隔距离以“测量的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设零售点范围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一)新申请人店面和最近测量参照点店面的测量端点示意图。

1、店面在同一侧的测量端点位置。

 

2、店面背靠背的测量端点位置。

 

3、新申请人店面形成转角的测量端点位置。

 

(二)新申请人店面与中小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所有通勤出入口之间的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店面与中小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所有通勤出入口在同一侧的测量示意图。

 

2、新申请人店面与中小学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所有通勤出入口在正对面的测量示意图。

     

(三)市场、商业综合体、交通站点的测量示意图。

1、内部同一层的测量示意图(以市场为例)。

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间距= a + b + c

 

2、内外同一层的测量示意图(以市场为例)。

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间距= a + b

 

(四)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形成转角的测量示意图。如形成圆弧,按圆弧最短距离测量。

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间距= a + b

 

(五)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位于道路同一侧的测量示意图。

 

 

(六)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分别位于道路两侧的测量示意图。

1、道路中间设有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隔离带、双黄实线、单黄实线,从最近开口处或虚线处测量最短距离,且不进入设置隔离带、双黄实线、单黄实线的机动车道路段测量。

A、最近开口处有人行横道的,过人行横道的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间距 = a + b + c

 

 

 B、最近开口处无人行横道的,不过人行横道的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间距 = a + b

                   

2、道路中间无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隔离带、双黄实线、单黄实线的测量示意图。

A、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在道路斜对面的测量示意图。

 

B、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在道路正对面的测量示意图。

 

3、十字路口道路的测量示意图。

A、路面有隔离带、双黄实线、单黄实线和人行横道的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店面与测量参照点间距= a + b + c

 

B、路面无隔离带、双黄实线、单黄实线的测量示意图。

 

第六条  营业面积认定以烟草专卖实地勘验人员核定的面积为准,难以测量面积时可以以房管部门或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相关面积核定材料辅助认定。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等,是指经营场所内相连但相对物理隔断的仓储、办公等区域,以上区域不计入享受照顾政策的单层营业面积,但是均作为仓储区域。

第七条  间隔距离、营业面积如遇测量数值临界点的,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八条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说明如下:

(一)住所的界定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固定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合法的建筑,不得是临时搭建的或者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等;

(三)面向公众经营是指经营场所应具有面向全体社会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标识,应具有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公开展示商品的区域,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等不视为面向公众经营;

(四)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是指申请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第九条  本标准由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未明确的特殊情况,由各发证机关根据现场实际认定本辖区内的统一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嘉兴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条  本标准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嘉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细则》(嘉烟专〔202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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