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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234/2022-433624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2-04-22

嘉兴市国资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间市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9 08:58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各市属国有企业,嘉兴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市属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2022年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房屋的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界定,优先减免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小微企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予以界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二、减免标准

(一)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承租市属国企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四)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企业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一)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

(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三)间接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国有企业应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四、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的,原则上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五、减免审批流程

国有企业应及时通知承租方,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积极推动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属国企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二)各市属国企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要公开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建立租金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三)各市属国企因租金减免对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量。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通过调整年度考核等方式予以扶持。

(四)本次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

(一)各市属国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主体在疫情期间酌情减免租金。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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