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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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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10 18:54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等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我局代拟起草了《关于完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我市政策落实和贯彻实施,征询公众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 jxsybj@126.com

传    真:0573- 82050010

通信地址: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祝家港路中南大厦,邮编314000)

附件:《关于完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关于完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等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现就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临时性下调至8.5%(含职工生育保险0.5%),今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需回调的,由医保、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费率为9.5%(含职工生育保险0.5%)。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一次性补足标准按照补缴时上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7%确定。原过渡标准不再执行。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的标准计入个人账户。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按我市2023年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确定。

三、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直系亲属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嘉兴大病无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在职职工普通门(急)诊和购药(以下统称门诊)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门诊待遇适当向退休(职)人员倾斜,退休(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调整为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

五、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40%。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规定费用)为2000元。

六、调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及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按比例先由个人自费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