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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浙江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内部审签手续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2-08-10 08:58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4日,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洋公司)8#新建车间在进行切割打磨作业时,发生起闪爆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高某某等6人轻伤。当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承包单位浙江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森公司)进行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内部审签手续及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切割打磨作业产生的金属火花遇烘房地面坑道刚进行油漆滚涂作业残留的可燃蒸汽发生闪爆。执法人员当即出具执法文书责令泛洋公司暂停生产经营。6月2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博森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博森公司承包泛洋公司8#新建车间设备安装项目后,在组织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未落实内部审签手续及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博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对博森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