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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5784R/2022-435589 文号: 嘉科农〔2022〕46号
发布单位: 市科技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5-2022-0001 成文日期: 2022-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3 16:35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体育)局,经开区经信商务局、经开区教文体局、港区科技金融局、港区社发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嘉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核办法(试行)》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教育局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浙江省《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使用“国际”“世界”“教育”“学校”等字样,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科技行政部门认为申请的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经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

管理条件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五)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章程建立行政、教学、财务、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名称、地址;

2.法人属性;

3.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4.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及性质等;

5.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

6.组织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7.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8.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科技类校外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须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开业前应当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进行备案。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专职保安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实现出入口、教室、走廊、人员聚集场所等公共区域高清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重视安全操作,科学实验、科学体验、科学创作等课程操作要严格遵守中小学实验室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须确保安全。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与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其中聘用师资除了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政府部门颁发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如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综合实践、物理等专业)的《教师资格证》。

2.与培训内容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如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全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全国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专业技术证书等)。

3.相应职业(专业)职称证书。

(二)人员配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专兼职人员管理,要求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信用证明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根据《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研发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全流程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从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加强教材管理。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自主申报机构名称后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注册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最后,培训机构须入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https://xwpx.eduyun.cn/bmp-web/)。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和审核

1.名称申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属地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名称自主申报。

2.网上申请。完成名称申报后,举办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搜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根据举办者类型,选择对应事项在线办理,填写许可办理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公示。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勘察审核。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属地科技行政部门官网,或其他途径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4.意见出具。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属地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线上出具审核意见书。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举办者线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5.法人登记。审核意见将线上自动流转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线上审批平台,进行法人登记手续的办理。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备案完结。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20日内,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并入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属地科技行政部门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通过审核,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二)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开办资金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审核意见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审核意见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予以撤销。

七、资金监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监管〔2021〕65号)规定,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按周期收费的)或每科超过60课时(按课时收费的)的费用(同时按周期和课时收费的,按时间段短的方式),并自主在登记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同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完成备案。培训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其他事项,如预收费托管协议签订、收退费、专户变更等也应当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八、年检管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属地科技行政部门和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已获得许可的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办学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审批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者。

九、其他情况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在本办法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12月1日前按本办法实施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须依法停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本办法由嘉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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