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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2-434167 文号: 嘉政发〔2022〕15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22-0005 成文日期: 2022-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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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8- 03 11: 19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16号)精神,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坚持“又高又新”发展定位,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完善创新创业体系、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高新区建设成为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高能级科创平台和全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质量建设发展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提供战略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新发展格局支撑平台。

——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汇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平台,实施一批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新增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高新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形成一批标志性高新产业链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全市高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8%。

——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全市高新区营业收入突破1.3万亿元,亩均R&D经费支出达到20万元、亩均税收达到45万元,高新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超过58%、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市比重超过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区内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80%、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50万元/人左右。绿色生态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保持全市领先水平,成为碳达峰碳中和的先行军。

——新发展格局支撑平台。全市创建类高新区全部转为认定类,嘉兴国家级高新区力争进入全国前40,省级高新区全部进入全省前30,其中5家进入全省前20。

到2035年,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建成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高水平现代化的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国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市高水平建设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支撑。

二、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建设高能级科创平台。积极建设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优势领域创新策源地。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引进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支持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鼓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优先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二)引育高层次人才团队。加强人才政策供给,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星耀南湖”人才计划,支持高新区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深化产教融合试点,支持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协同培养机制。高新区内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给予最长期限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推广“人才码”,更便利有效地服务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供应链贯通,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鼓励高新区内企业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采取揭榜挂帅、择优委托、滚动立项等方式,提高科研攻关的准确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三、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强化创新主体引育。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加大对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引进力度,加快培育高成长型科技企业,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标准建设,提升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并将研发投入强度高的企业纳入重点支持清单。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完善孵化育成体系。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建设,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企业孵化育成建设,实现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全覆盖,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孵化绩效。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落实创业孵化载体的税收优惠、绩效奖励等政策,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建立创新服务体系。着力发展科技服务业,重点推进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八大领域加快发展。加大技术经纪人培育力度,打造科技服务业高地。围绕主导产业,高水平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供全链条科技服务。支持建立研发外包与服务中心、中试熟化基地以及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中心。争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一)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每个高新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类,着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拥有较强竞争力创新力的“新星”产业群,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运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促进园区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核心功能、提升发展质量。深化“链长制”,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优先支持以智能化为核心的未来工厂和以节能降碳为核心的绿色工厂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建立专业化功能区,打造研发、转化、投资、孵化等多元创新空间,实现空间联结、设施联通和创新联动,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坚持“三生融合”,完善现代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率先建设未来社区,打造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智慧园区。开展“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高新区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三)扩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加大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引进力度,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先布局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工程,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高新区围绕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新能源、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嫁接先进技术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五、加大提升开放创新力度

(一)推动区域协同发展。优化全市高新区布局,助力打造“一核引领、两翼联动、多点支撑”的科创空间布局,助推全域创新示范市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将高新区建设成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的高能级科创平台。鼓励高新区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强化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长三角全球科创路演中心作用,加速推进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孵化机构及企业的合作。支持高新区跨区域配置创新要素,提升周边区域市场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二)实施一区多园建设。实施嘉兴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以嘉兴国家高新区为主体,按照“先试先行、有序推进”原则,整合或托管其他省级高新区或各类园区,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提升嘉兴国家高新区管理能级,加强全市优势资源统筹配置能力,推动基础设施、平台、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要素流动和资源共享。强化市域统筹协调能力,引导高新区差异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深入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人才创业基地和国际产业合作园,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加强与跨国公司、国际产业链头部企业的联系对接,鼓励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国际技术人才服务机构等,深度融合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园区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拓展新兴市场。鼓励园区企业通过认证认可等方式,打破国际交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赴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孵化器、联合实验室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优化提升资源要素配置

(一)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合理配置职能机构。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法下放或委托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等。支持科技、人才等改革试点和创新政策先行先试,高新区单独给予限额推荐省、市级科技计划、载体(基地)、人才等项目的支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快数字园区建设,探索新型治理模式,推进国家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建设,打造多跨协同应用场景,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成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二)强化土地资源配置。探索推进全域空间治理,用好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科研用地需求。全面实行“标准地”制度供地,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对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给予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荐省重大产业项目。鼓励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按高新区上缴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科技金融支撑。深化嘉兴创建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高新区金融支持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力度。发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搭建科创金融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引进和培育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覆盖企业各阶段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筛选资质优良、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纳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加快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支持高新区平台发行“双创”孵化债、小微企业债等,为高新区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建设绿色生态园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绿色发展投入,支持发展绿色产业。按规定对园区入驻企业开展能源计量审查,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鼓励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和产业迭代升级,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大幅提升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固体废物、废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对能源控制、生态环境监管等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高新区,优先保障所需的环境、能源等相应指标。加强与市政建设接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

七、强化组织领导动态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高新区的指导和服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高新区归口管理,做好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统筹协调等工作;高新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规范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置,强化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给予充分的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保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二)实施监测评价。建立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评价办法,加强主要指标监测评价,建立月监测、季分析、年评价和主要指标通报机制,对综合评价和主要指标排名靠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鼓励,对落后的高新区予以督促警告,营造争先进位、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政策支持。支持高新区争先进位,对国家高新区综合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50位的、省级高新区综合排名首次进入全省前5位或较上年度进位10个名次及以上的,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落实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对高新区单独或联合实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化改革试点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2022〕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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