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2-4343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嘉政办发〔2022〕37号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08-04 17:0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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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桐乡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精神,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打造彰显运河古韵的文化活力传承带、展现现代治理的生态文明展示带、弘扬中华文明的运河旅游休闲带、重现千年古道的航运发展示范带、承接国家战略的沿河开放利用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文件,编制本细则。 1.2 工作原则 保护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强化引领,实施规划管控;古今融合,传承历史文脉;因地制宜,突出嘉兴特色。 1.3 适用范围 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包括拓展河道监控区)内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应遵循本细则。 2 管控分区划定规则 2.1 起始线和终止线划定规则 以河道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具体地物或地形(道路、河流、桥梁、自然山体、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实际使用的地理空间边界为终止线。建立起始线、终止线数据库,纳入嘉兴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因岸线整治、河道改道等情况改变河道临水线的,起始线及核心监控区范围原则上不作调整。 2.2 核心监控区范围划定规则 京杭大运河(嘉兴段)包含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和拓展河道,共127.9公里。其中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包括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长度110公里;拓展河道(澜溪塘)长度17.9公里。 京杭大运河(嘉兴段)世界文化遗产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拓展河道(澜溪塘)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面积约385平方公里。 2.3 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划定规则 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嘉兴段)世界文化遗产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拓展河道(澜溪塘)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300米内的范围划定为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 2.4 管控分区划定规则 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五类管控分区。 2.4.1 历史文化空间划定规则 核心监控区内的历史文化空间是指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受专门立法或专项保护规划保护的区域。主要包括: (1)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包括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110公里遗产河道,以及长虹桥、长安闸两处遗产点。遗产区和缓冲区以依法公布的范围为准。 (2)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110公里河道,1处船闸长安闸,1处古桥梁长虹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界线以依法公布的区划图为准。 (3)其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3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8项、文物保护点210项、历史文化名城2处、历史文化名镇4处、历史文化街区4处、历史建筑132处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依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以相关部门公布的保护范围为准。 2.4.2 生态保护空间划定规则 生态保护空间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区。 (1)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区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通常包括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存在水土流失等问题的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京杭大运河(嘉兴段)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具体范围以经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2)生态控制区。生态控制区是生态保护区以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自然区域。京杭大运河(嘉兴段)生态控制区具体范围以经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2.4.3 城镇建设空间划定规则 城镇建设空间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包括城镇建成区和非建成区,具体范围以经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根据大运河沿线文化提升与城市发展的需求,划定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港航转型发展区2类子分区。 (1)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依托大运河文化景观资源,结合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城市级、片区级中心划定。主要包括乌镇互联网产业区、崇福镇融杭先导区、长安丝绸小镇区、许村高铁新城区等。 (2)港航转型发展区。港航转型发展区主要指大运河沿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公用作业区、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水上加油站、仓储物流、配套工业等相关港航设施。主要包括钱码头岸线、思古桥岸线、加创路桥东侧岸线、西港岸线、秀鸿岸线、高新南岸线、高新北岸线、荷花池岸线、陡门北岸线、陡门南岸线、田乐岸线、王江泾镇岸线、南虹大桥岸线、新桥至申嘉湖高速岸线、油车港上睦岸线、芦花荡岸线、嘉禾水运岸线、南虹码头、秀洲高新作业区、月河站旅游码头、落帆亭站旅游码头、人民公园站旅游码头、会景园站旅游码头、七一码头站旅游码头、乌镇北岸线、乌镇西岸线、新运桥岸线、桐星大桥东侧岸线、桐星大桥西侧岸线、塘湾兜-皂林岸线、皂林-宗杨庙岸线、石门镇南岸线、石门镇北岸线、南高桥两侧岸线、临杭大道至新羔线岸线、夏家埭-六里港岸线、上莫村岸线、东安村岸线、利顺村岸线、金家里-大麻桥岸线、光明-大麻镇岸线、崇福市河杭申线北交叉口至中山路岸线、语溪大桥西侧岸线、长安镇岸线、乌镇市河北口岸线、崇福公用码头、凤鸣公用码头、濮院公用码头等。港航转型发展区具体范围和名称以经批复的嘉兴市内河港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为准。 (3)其他城镇建设空间。除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港航转型发展区之外为其他城镇建设空间。 2.4.4 村庄建设空间划定规则。 村庄建设空间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建设区。 2.4.5 其他农林空间划定规则。 其他农林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之外的区域。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除城镇集中建设区以外区域,在用途转用前应遵守其他农林空间的管控规定,用途转用后遵守城镇建设空间的管控规定。 3 用途管控规定 3.1 总体要求 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本细则要求。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教育文化设施和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用途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外,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 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公益性设施等相关用途需求,引导其他农林空间进行生态修复。 引导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包括危害大运河生态安全、破坏大运河景观风貌的项目,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违规占压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构)筑物、码头等,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中明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的项目,其中位于产业园区内的,应进行提升改造,不得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进行迁出、关闭;位于产业园区外的,应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提升改造,不得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适时迁出或关闭。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现状低、小、散码头,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进行落实。 加强大运河沿线及省际重点断面水环境监测预警,推进Ⅳ类以下水质河段污水垃圾处理,管控河湖排污口建设,限期提高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按照杭嘉湖地区圩区的分类整治要求,加固圩堤,修缮排涝建(构)筑物,完善排涝设施,提升圩区的排涝能力。 以沿河油库、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加强安全、环境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强化专职消防队等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3.2 历史文化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3.2.1 历史文化空间一般规定 核心监控区内的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核心监控区内的运河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项目,要制定整改计划,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整改,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文化设施、市政安全设施建设。 3.2.2 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特殊规定 (1)遗产区管控规定: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和历史文化街区整治;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 (2)缓冲区管控规定: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缓冲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3.2.3 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特殊规定 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2.4 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传统村落等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特殊规定 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经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3 生态保护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3.3.1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控规定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管理,同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及特定矿种的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前提下的开采活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3.3.2 生态控制区用途管控规定 生态控制区内的林地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控,水域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的规定进行管控,湿地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管控。 生态控制区内,鼓励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严格限制垦造耕地项目。允许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空间准入、强度控制和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公用等线性基础设施用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以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建设。由于“两山”转化确有必要的,可允许小规模、低强度的旅游、观光、休闲设施以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3.4 城镇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3.4.1 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 城镇建设空间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老城改造应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鼓励调整为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在落实“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的街区布局模式和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建设。城镇建设空间应提升运河两侧绿地、公共空间的畅通性和可达性,因地制宜建设林下慢行道、运河滨河绿道。 3.4.2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特殊规定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外,确有需要的,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准入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项目建设。 3.4.3 港航转型发展区特殊规定 在符合省市级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港航转型发展区准入与大运河绿色航运体系建设有关的港口公用作业区、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水上加油站等港航设施以及无污染排放的配套工业设施、仓储物流作业区建设。各类码头建设应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要求;尊重大运河已有的各类作业区,结合本细则要求对环境风貌进行必要的整改;新建、扩建配套工业设施应在运河岸线1000米之外,且与运河环境风貌相协调。 3.5 村庄建设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核心监控区村庄建设空间鼓励以下相关项目优先准入:(1)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2)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3)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项目。 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和大型工业园区,严禁新增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业权除外)。 鼓励村庄低效用地整治,优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宅基地、工业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农居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前提下设置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应尽量选址在滨河生态空间之外。 3.6 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3.6.1 核心监控区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加强生态修复,注重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风貌。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确有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 3.6.2 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其他农林空间用途管控规定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其他农林空间除符合上述的各项管控规则外,重点优化滨河生态环境,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廊道。 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周边安排公园绿地,包括湿地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 村庄建设空间周边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农业养殖项目应限期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注重农林空间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4 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4.1 总体要求 核心监控区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保护运河水工遗存本体与周边地区空间形态的关联关系,控制大运河沿岸重要的景观视廊、景观界面,不得破坏历史空间环境及要素。遵循滨水梯度原则,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前低后高,渐次升高。除历史文化空间外,原则上以对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建筑高度不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1/3,且以同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建筑高度不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2/3。垂直临水线50米范围内的第一排新建建筑原则上以低、多层为主。因历史遗迹恢复等特殊原因,确需突破上述管控要求的情况,应纳入“一事一议”联席会议审议。 4.2 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视廊包括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明确要求控制的视线通廊。嘉兴大运河沿岸的重要景观视廊可分为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和重要运河节点景观视廊两类。 4.2.1 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 重点保护、整治或恢复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景观通廊,从历史文化特色展示和景观环境控制的角度出发,管控和引导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建筑风貌与景观塑造。 核心监控区内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共4处,包括嘉兴历史城区内的三塔-壕股塔-烟雨楼轴线,子城中轴线,乌镇历史镇区的市河、西市河轴线。视廊控制范围详见附表5。 4.2.2 重要运河节点景观视廊 将运河古桥、河流交汇点、河道弯度大于20度或河道局部变化较大的区域作为重要运河节点景观视廊,对视野景观面的建筑高度、体量等风貌形态进行管控和引导。 核心监控区内跨河、近河古桥共7处,包括长虹桥、闻店桥、虹桥、司马高桥、秀城桥、城东石桥、报国塘桥,视廊控制范围详见附表6。河流交汇点、河湾重要景观视廊共50处,视廊控制范围详见附表7。 4.2.3 管控要求 重要景观视廊内建筑不宜过高过密,应以低、多层为主,不应采用板式布局形式,整体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对视廊涉及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应进行重点管控,落实建筑限高、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相关要求。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强化运河沿线重要的历史文化点成为易于感知的运河地标。 4.3 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 重要景观界面分为大运河第一界面和重要历史文化界面两类。 4.3.1 大运河第一界面 大运河第一界面是指人在大运河全线、两岸行走时视线所及的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要素构成的视觉侧平面,可按主导功能与风貌分为自然生态段、郊野村庄段、历史城镇段、现代城镇段四类。 4.3.2 重要历史文化界面 重要历史文化界面共27处,主要包括长安闸、长虹桥世界文化遗产界面2处,嘉兴历史城区界面1处,梅湾、芦席汇、月河、一里街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界面4处,南湖中共一大会址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界面20处。界面控制范围详见附表8。 4.3.3 管控要求 (1)基本要求。保护界面的历史特色与整体性。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以低、多层为主,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对景观界面内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对现状滨河生活生产界面风貌较差,及历史文化界面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进行重点整治。 突出界面的通透与丰富性。鼓励滨河岸线的居住与办公休闲功能相融合,避免形成过长的单一居住界面。控制滨河街区尺度平行河道的长度不宜超过300米,滨河板式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在符合本细则对建筑高度控制规则的基础上,保证沿河面多、高层建筑簇群整体通透率不小于40%,使运河岸线界面景观形成良好的视线通廊及景观节点。平面布局时,滨河建筑应尊重、顺应运河形态,建筑退距宜进退开合、错落有致,营造多样化的亲水活动空间,实现自然山水、田园环境与人工建设的有机交融。 (2)大运河第一界面引导。自然生态段应保持原生态的自然开敞景观;郊野村庄段应保持村落与生态植被相间的景观,新建建筑应做好方案设计,并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背景景观不宜出现高层建筑;历史城镇段应以历史风貌建筑为主,背景建筑应分散布局、留有通透视廊;现代城镇段建筑应分散布局,体现丰富的建筑层次,保证建筑间留有通透视廊,应保持滨水梯度的高度秩序,体量组合既主次分明、丰富多彩又完整统一。 大运河第一界面内涉及防洪排涝、水利、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大运河相关法律法规、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执行,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应对上跨、地下两种方式进行比选,其他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减少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对沿岸风貌产生影响的现状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和美化,宜采用绿化遮挡等措施提升景观效果。 (3)重要历史文化界面引导。按照历史文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界面保护,重点整治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街巷的边界与界面。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时,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当采取拆除不建的方式时,宜多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4.4 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4.4.1 基本要求 (1)建筑景观风貌应展现地方特色、传承历史文脉,逐步改善现代化城市建设对传统风貌地区的重要视廊、重要界面、历史遗存等产生的不利影响。体现大运河地区历史文化的重要建(构)筑物(如塔、阁、楼等要素)应保持其地标性地位。同时应避免出现与本土文化不符的街道家具风格,并形成层次丰富、季相分明、地方特色鲜明的绿化景观。 (2)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管控还应满足其他法定规划及《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遇到管控要求不一致时,应从严管控。 4.4.2 历史文化空间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空间应严格按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运河(嘉兴段)遗产保护规划》《嘉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要求进行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控制,保证历史文化空间易于感知与识别。严格保护相关文物、传统风貌片区,严控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宜小体量、低密度,宜采用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形式,不得改变与历史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4.4.3 城镇建设空间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1)加强在体量、材料、形态、色彩等方面与当地传统建筑风格的继承与发展,严禁采用过于怪异的建筑形式或过于鲜艳的色彩。 (2)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的建设项目方案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对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进行城市设计,通过视廊分析和景观影响分析综合确定建筑高度。 4.4.4 村庄建设空间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1)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保护运河两岸不同历史时期的村庄传统聚落形式,展现依河而居、依河而耕、依河而兴的特色水乡农居风貌。禁止照搬其他地区的建筑形式,避免地域文化的消解,宜传承地方韵味,提炼人文景观特色,采用低多层、坡屋顶、淡雅色彩等风格,凸显自然风光与乡土空间有机相融的和谐氛围。 (2)村庄建设空间内,除必要的水利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外,建筑高度应控制在3层以内。 4.4.5 生态保护空间、其他农林空间建筑高度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1)在保护运河现有资源和尊重历史环境的前提下,以农田、湿地、湖荡等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恢复江南水乡的水绿胜境底蕴。建筑宜采取分散、小体量、低层的组团状聚落布局,鼓励使用地方建筑材质,与自然景观相互掩映,隐入绿野中。 (2)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郊野公园等生态空间,除必要的水利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外,依法依规配建的服务设施高度应控制在3层以内。 (3)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要求不一致时,应从严管控。 4.5 其他管控要求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驳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管控。非遗产河道实施交通、水利工程,不得改变运河的总体走向,并尽可能维护运河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鼓励建设生态驳岸。 保护和尊重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田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沿线的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绿化提升,提升生态景观质量。生态保护空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相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环境。 5 保障措施 5.1 联审决策,一事一议 根据大运河(嘉兴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市县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由大运河(嘉兴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市县联席会议对核心监控区内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问题,进行联合审查。 可一事一议事项:1.管控细则实施前,尚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已批未建项目及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细则有冲突的;2.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本细则管控要求的项目,包括涉及国土空间转换、转型改造、项目限高、限密度等事项;3.市政府认为应该“一事一议”的事项。 对于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研究后,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单位)。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5.2 建立机制,保障权益 建立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转换和转型改造机制,对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为生态空间、因政策变化实施“关停并转”、主动腾退现有国土空间等实施本细则产生的情形,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要明确审批部门、审批要点和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表:1.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列表 2.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3.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4.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5.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列表 6.运河古桥景观视廊列表 7.河流交汇点、河湾景观视廊列表 8.重要景观界面列表 9.建筑高度管控一览表 附表1 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街区列表
附表2 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附表3 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省级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附表4 嘉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市县级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附表5 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列表
附表6 运河古桥景观视廊列表
附表7 河流交汇点、河湾景观视廊列表
附表8 重要景观界面列表
附表9 建筑高度管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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