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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9-16 13:01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推进标准强市建设,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结合嘉兴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标准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加强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对标先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探索运用数字化智慧化,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为率先形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标志性成果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共同富裕标准体系,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协同和开放程度明显增强,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标准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更加凸显,标准强市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新增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5项以上、国家标准200项以上,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200项以上,培育一批“浙江标准”,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0个以上,争创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5个以上。

——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先行区建设。深入推进标准化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以标准创新基地为主阵地,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动中标院长三角分院对标达标研究中心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标准提升,提高产业标准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标准,形成一批最佳实践企业。

——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标准引领区建设。加快高水平城乡一体化步伐,在基础设施、产城融合、服务共享、新型城镇化等领域开展标准研制和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市域一体发展,为建设具有国际化品质的现代化网格型大城市提供标准支撑。

——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合作区建设。主动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开放合作水平。围绕环境治理、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着力打造一批集标准创制、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标准化最佳实践。

——加快推进国际化开放标准实践区建设。大力开展标准国际化专项行动,着力推进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建设。组织召开国际标准论坛、会议,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培育国际标准化人才企业5家以上。加强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设,提升国际标准研究能力,争取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12家以上。

到2035年,全面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新局面,标准化有力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成为服务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工作

(一)标准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1.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融发展。依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推进标准制订。发挥浙江清华柔电院、南湖研究院、南湖实验室等一批高能级创新载体作用,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关注标准制订,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推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信息通信、新材料等领域,以科研攻关带动标准提升。拓宽科技成果标准化渠道,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

2.加强数字经济标准化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主体围绕加强企业信用、金融安全及“互联网+”“区块链+”“智能+”“5G+”等数字经济融合应用,参与研制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研究,强化工业互联网、“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标准化建设,提升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标准化水平,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

3.提高先进制造业标准竞争力。深入推进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通过贯标、对标、达标助力传统制造业转型提升。加快研制实施新材料、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新能源、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玻纤、光伏、智能家居等一批具有行业话语权的产业集群等产业先进标准,加快产业亟需标准研制工作,构建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提升时尚智造、汽车质造、智能家居等消费品质量标准。构建完善先进浙江制造标准化体系,打响“浙江制造”品牌。支持以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为基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4.推动现代服务业标准向高端迈进。加强金融、贸易、航运、科创服务等功能性服务业标准研制。聚焦人力资源、设计研发、电商贸易、供应链管理、商业保险、会展等领域,加快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强文化、体育、旅游、家政等领域标准化建设,助力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实施商贸服务标准化提升行动,开展商贸流通提质增效、内外贸一体化等标准化试点。持续完善商务诚信、批发零售服务等标准体系,引领商贸服务品质提升。

5.深化现代绿色农业标准化建设。聚焦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健全畜牧养殖、蔬菜生产、精品水果、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渔业水产等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加快研制实施农业投入品使用、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持续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进种源农业、绿色农业、装备农业等标准化建设。

(二)标准助力城乡高水平均衡发展

1.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行动,构筑全域秀美格局。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公路建设。推进村庄清洁、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无害化卫生厕所等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高标准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加快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乡村康养产业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城镇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标准化建设。提升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城乡教育共同体、县域医共体标准化水平。

2.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标准化建设。探索嘉湖、杭嘉一体化合作先行区区域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程序,在交通、农业农村等领域协同研制一批共同适用的地方标准,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共建长三角标准化协作平台,推动区域标准化数据、人才、技术资源集成和共享,加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在基础设施、科创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和推广,推动示范区标准先行先试。

(三)标准促进高品质民生优享

1.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以标准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建设“幸福一‘嘉’人”品牌服务体系。推进健康嘉兴建设,研究制定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标准和运行规范。重点完善育儿养老、社会工作、公共教育、公共文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等领域标准建设。深入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梳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标准清单、责任清单,加强标准实施监测及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标准水平和实施进展。

2.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等领域标准体系实施,系统提升整体智治保障水平。强化重大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标准建设,为建设最具安全感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四)标准推动高效能社会治理

1.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强化重大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实施,系统提升城市运行保障水平。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水务气象、市容环卫、绿化园林等领域制定一批高水平标准,提升城市品质管理水平。

2.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反垄断等领域标准化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围绕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助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3.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实践。深化“三治融合”基层治理、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地方标准实施,推广基层治理典型模式,提升综合治理标准化水平。

(五)标准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1.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实施应用。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落实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实施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争取参与制定一批碳标签、碳足迹、碳捕获利用等关键标准,推行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

2.助力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深化实施碧水、蓝天、净土、清废四大行动,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标准化提升美丽河湖、森林城市、湿地公园、生态海岸等建设。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深化“五水共治”“五气共治”“五废共治”,奋力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城市”。

3.以绿色标准引领低碳生活。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实施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绿色社区、绿色村庄建设等标准。推广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

(六)标准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1.积极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建设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化组织,鼓励我市专家和机构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或承担秘书处工作。支持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嘉兴。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对标达标行动,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探索推动我市与国外相关城市结成标准化合作城市。

2.加强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和标准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标准体系国内外融通。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加强对主要经济体技术性贸易壁垒变化趋势研究,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围绕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和需求,加强商会和民营经济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服务国内外经贸活动。

(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

1.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活力,扩大市场自主制定标准比重,优化政府发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地方标准改革,强化地方标准的公益性和协调配套,为政府更好履职提供标准支撑。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联盟机制。深入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领跑榜单。

2.强化标准推广应用。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引用标准,落实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强化标准实施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节能环保政策等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升企业执行标准能力。

3.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对地方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施评估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完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立标准对质量的“硬约束”。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加快建设标准数字化改革。牢固树立数字化理念,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应用好“浙江标准在线”平台,高效协同推进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服务“一网通办”,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探索建设标准数字馆藏,提升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标准化服务能力。挖掘标准化数据价值,为各领域数字化改革标准体系建设赋能。

(八)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1.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主动参与国家标准化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在重要产业和重点区域,争创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持续建设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推动对标达标研究中心建设。完善标准化数据库和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平台,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

2.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完善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措施,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咨询、标准研究、标准制定等服务。推进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协同发展,面向企业、产业、区域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3.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加强标准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视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设一批培训基地,造就一支懂规则、熟标准、通技术的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依托高等院校、企业及科研院所加强标准化培训基地建设,推动标准化普及教育。推广标准化总师制度。加强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4.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贯彻《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夯实标准化法治基础。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宣传周、质量月、消费者权益日等标准化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宣传标准化知识,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努力形成人人关注标准、人人使用标准的良好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推进标准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实现闭环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扶持。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标准、“浙江制造”“浙江服务”“浙江农产”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组织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加强考核评价。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探索建立市级各部门、县(市、区)标准化工作评价体系。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标准奖励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