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015/2021-423795 | 文号: | 嘉人社〔2021〕46号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13-2021-0002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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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21 13:31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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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9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制度相关事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二、进一步规范丧葬补助金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从2021年9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死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 嘉人社〔2018〕188号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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