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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兴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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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23 15:09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网络直播行为的主体职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起草了《嘉兴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嘉兴市吉杨路921号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6

2.电子邮件:jxscjgfgc@163.com

3.联系电话:0573-82718579,0573-83689095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为2022年1010日。

附件:《嘉兴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指引(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23

 

 

 

 

嘉兴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网络直播行为的主体职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价格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未经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不得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二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直播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组织网络直播经营者、运营者、主播等相关从业人员,围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重点,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政策宣贯和法制教育,组织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第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负责统计市场网络直播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发现网络直播销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网络直播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与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通过网络直播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市场举办者应赔偿后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并监督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依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不得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不得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并监督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购进商品时检验商品质量,并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并监督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出售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者其他供货凭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嘉兴市域范围内取得市场名称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对其场内经营户在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行为所应履行的主体职责。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