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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9-09 17:45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翁子龙代表,金海刚代表:

你们在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保体系,提高门诊报销额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年度增长的筹资办法。2017年至2022年六年间,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820元提高到106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610元。2022年,财政补助占当年筹资的63.5%,是居民医保的主要资金来源。2021年,参保人数163万人,基金收入30.9亿元、支出29.3亿元,基本实现收支平衡,制度总体运行平稳。

居民筹资标准合理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参保群众待遇水平。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统一全市医保政策。2020年起,居民医保打破县(市)就医壁垒,实行市域范围内医院就医、药店购药一体化,以及长三角地区门诊住院实时结算“一卡通”。二是推出门诊慢性病保障。2019年起,将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增加医疗费报销额度1800元/年,基层医院报销比例提高至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至50%,进一步减轻群众慢病门诊负担。三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2021年,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医疗救助对象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80%,17种高值抗癌药、PET-CT等治疗费用较高的诊疗项目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3%,群众大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此外,还将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从20%左右下调至3%。今年7月1日起,我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提高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力度,上调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将门诊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及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按比例先由个人自费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建立慢性病用药保障10分钟服务圈,确保慢性病用药配得齐、开得出、用得上,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