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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浙江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3-01-06 10:09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8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塑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疑似可燃爆粉尘(21区)的PVC混合粉作业现场使用非防燃爆电气设备,未建立粉尘清扫台账资料,未有效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PVC混合粉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鉴定,现场抽样的PVC混合粉属可燃爆粉尘。9月15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工程塑料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工程塑料公司在可燃爆粉尘PVC混合粉作业场所(21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且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粉尘清扫制度,未有效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工程塑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工程塑料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