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xhsz0001/2023-463244 | 发布机构: | 市红十字会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日期:2023-10-18 17:30
信息来源: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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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红十字会文件 嘉市红〔2023〕17号 嘉兴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红〔2016〕7号)、《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和《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的通知》(浙红〔2021〕4 号)的要求,为推动救护培训“提质扩面”提供保障,实行教考分离,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考官队伍,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准入要求 (一)年满2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红十字精神,热爱红十字事业,积极参加救护培训工作、红十字志愿服务等; (三)具有红十字救护培训一级师资资格或具有二级师资资格两年以上,且救护师资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认真履行救护师资职责,每年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教学任务或救护相关志愿服务。 二、准入方法 符合条件的红十字救护师资填写申请表,提交市红十字会审核选拔。市红十字会定期择优选拔一次,并公布具体名单。 三、管理要求 (一)红十字救护员培训教师不得担任同一教学班次的考官。 (二)考官在履行考官职责时必须佩戴考官证,考试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一旦发现在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帮助考生作弊等行为,立即取消考官资格。 (三)救护师资证书一旦失效,考官资格随之失效。 (四)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的考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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