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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
发布日期:2023-11-10 16:23
信息来源: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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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退役军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照《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退役军人工作秩序。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各处室、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有关工作。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协调、推进、指导等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对做好合法性、涉密性审核把关工作,加强相关法律事务,并负责中国嘉兴门户网站部门页、微信公众号日常维护工作。 局机关纪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存、更新本处室(单位)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四)完成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非涉密的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局领导分工、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二)政策文件: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动态:全市退役军人工作动态信息; (四)规划计划: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信息: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统计信息:集中公开我市退役军人相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公报; (七)人事信息:局机关公务员考录、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 (八)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总体情况、具体答复内容; (九)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历年局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十)公告公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局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四)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预审,并提交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局保密办不能审查确定的,依法报市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在局机关发文拟稿单是否公开栏中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个选项,由各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选不公开的,需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中国嘉兴门户网站部门页; (二)有关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微信公众号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中国嘉兴门户网站部门页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及时编制、公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处室(单位)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需要公开信息的进行内容核实和保密预审; (二)按规定程序,分别提请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局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定; (三)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局办公室将审定后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至中国嘉兴门户网站部门页; (四)除网上公开外,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方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予以更正。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或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服务器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室,当场提出申请。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在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二)局办公室接收后,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按职责分工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截止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意见: 1.若申请人的申请要件不完备的,于3日内提出一次性补正意见; 2.若申请人的申请要件完备的,草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经本处室(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于限办截止日期前反馈局办公室;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经局办公室核稿报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五条 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局有关处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内有关处室(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该处室(单位)应当在核实后予以更正。该处室(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局内有关处室(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相关标准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在每年1月24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汇总统计并撰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部门页公布。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机关纪委给予组织处理乃至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违规提供的信息,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六)违反《条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条款。
附件: 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来源: 嘉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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