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3-465990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2 | 组配分类: | 基本医疗卫生 |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国家电子处方中心处方流转相关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3-12-12 14:1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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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级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化国家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相关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采取分步推进方式切换上线。为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部署,在前期充分试点的基础上,现要求全市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分步实施接入至国家电子处方中心。 二、接入时间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国家电子处方中心的接入,正式开展医保病人的电子处方流转工作。 (二)2024年3月31日前,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国家电子处方中心的接入,正式开展医保病人的电子处方流转工作。 (三)2024年4月30日前,全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完成国家电子处方中心的接入,正式开展医保病人的电子处方流转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 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做好国家电子处方中心接入上线工作。如遇相关问题,应及时与市级医保部门做好对接。 (二)规范改造,依规经办 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全面接入国家电子处方中心后,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并行运行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1日起,原则上各定点医药机构不再使用无国家处方中心流转编码的纸质外配处方进行医保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截图等方式远程开具外配处方。对已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按原规定执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电子处方中心接入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将纳入本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 (三)加强宣传,解释到位 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宣传推广,提升社会知晓率,让更多的群众切实享受到国家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带来的便捷。日常运行中,对于群众的疑问,定点医药机构应答复清晰到位,避免各类投诉信访事件的产生。 工作推进中如有相关疑问,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技术咨询:83370699赵建锋,业务咨询:83370652冷梅。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1日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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