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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3-465818 文号: 嘉政办发〔2023〕56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01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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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 12- 07 15: 42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6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保障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收住宅房屋,须对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目前嘉兴市区施行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9号)已满两年。经对我市市本级区域内(南湖区、秀洲区)近阶段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搬家费用的调查测算,同时,在广泛征求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公布。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43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元搬迁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

(2)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四、主要特点

一是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第三方估价机构对我市市本级区域内(南湖区、秀洲区)近阶段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搬家费用定期进行调研测算,并结合我市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标准》对嘉兴市区三环内外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和搬迁费用补偿标准以及商业、办公用途类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用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全体被征收人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

三是《补偿标准》不作调整。根据测算结果,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与《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9号)公布的标准一致,未发生变化。

五、施行时间

《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读人:陆芸

(三)联系电话:0573-836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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