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25455100/2023-450111 | 文号: | 嘉建〔2023〕4号 |
发布单位: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
《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额度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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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27 16:25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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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占有量较低,为提高非居民用户的节水意识,引导其合理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关于建立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嘉发改〔2019〕19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四)《关于建立嘉兴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嘉发改〔2019〕19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总共二十条,主要对计量周期、用水额度核定依据、核定、调整和考核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一)计量周期(第六条)。一般用水户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基建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为装表用水起至拆除临时基建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结束。 (二)用水额度的核定方式和计算公式(第七条)、增减系数(第九条)。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或本市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一般用水户年用水额度。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基数计算依据不明确的一般用水户,可采用近三年实际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各类节水措施落实因素来核定年用水额度。基建用水户的用水额度根据省定额中建筑业相关定额及建设周期、建筑面积进行核定。 (三)用水额度核定时间和程序(第十条)、调整办理时间和程序(第十一条)。市城市节水办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一般用水户发放年度用水额度核定表,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一般用水户可于当年6月、11月通过节水管理平台向市城市节水办在线申请调整各一次。 (四)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的标准(第十二条)、考核程序(第十三条)、减免程序(第十四条)。用水量超定额20%(含)、30%(含)以内和30%以上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分别按现行水价1倍、2倍和3倍加收。市城市节水办在2月15日前将用水额度超量情况抄告公共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在3月15日前将缴费通知书送达至一般用水户;一般用水户在4月15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 月20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读人:陆芸 (三)联系电话:0573-839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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