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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30 17:4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6号

2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5〕47号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1〕66号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33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22〕1号

2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规上(限上)企业股改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65号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9〕17号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生猪肉品市场供应保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9〕40号

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

嘉政办发〔2021〕16号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一、《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嘉兴新制造“555”行动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0〕8号):将第六条中“对首次入围或排名明显提升的全国民营500强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且当年实缴税收增速超10%(含)的制造业企业,当年增长超10%部分形成的市、县(市、区)地方贡献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删去;将第七条中“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嘉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到账10亿元(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强链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删去;将第十条中“加快小微企业园运维机构培育,对注册在市本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实质性服务的小微企业园第三方运维机构,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奖励”修改为“加快小微企业园运维机构培育,对开展实质性服务的小微企业园第三方运维机构,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奖励”;将第十三条中“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删去。

二、《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61号):将第八条第二款的“一类区域(二环道路以内区域),白天(8时至20时,下同)1个小时内以1小时为第1个收费单元,1小时后按每半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20时至次日8时,下同)以1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2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2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修改为“一类区域(环城河以内区域),白天(8时至20时,下同)每30分钟为1个计费时段,第1个计费时段不收费,第2个计费时段起按标准收费;夜间(20时至次日8时,下同)为1个计费时段,单次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按标准收费。”;将第八条第三款的“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区域),白天以1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以2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修改为“二类区域(环城河以外区域),白天每30分钟为1个计费时段,前2个计费时段不收费,第3个计费时段起按标准收费;夜间为1个计费时段,单次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按标准收费。”;将第八条第五款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停车资源现状调整区域类别,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修改为“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停车资源现状调整区域类别和时段,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增加“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对同时占用市政道路和红线退让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原则,由设置主体负责临时停车区域附属设施维修、环境卫生和日常管理事项。”作为第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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