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财采监〔2023〕72号)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部,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嘉兴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需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80万元。
二、市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本级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等文件执行。完善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条款,明确预付款比例、付款条件和时间等,确保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落实到位。
(二)支持人才高新企业
根据《嘉兴市委、嘉兴市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兴市政府采购支持人才高新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采购人应通过预留份额、采购价格扣除等方式支持人才高新企业,依法择优采购人才高新企业产品、服务,科技创新产品和绿色节能环保产品。
(三)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响应供应商所投产品经认证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其业绩分按满分赋予。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谁采购、谁负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政府采购各类风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
(二)合规选择单一来源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依法谨慎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范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第四点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强化在线监管
市财政局继续对市本级采购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实施在线监管,在不影响采购效率前提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强化执法监管
根据省厅部署,市财政局继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市布置开展辖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积极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和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格单一来源审批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申请将公开招标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市财政局将进一步从严审批,鼓励采购人通过市场竞争实现政府采购的优质优价。对于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与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全面压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对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其他事项
(一)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对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型装修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政采云“分散服务市场”采购。
(二)采购人应认真贯彻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中小企业供应商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鼓励采购人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三)财政部已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采购人应依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pdf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