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3〕1号)
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政采投〔2023〕1号)
投诉人:嘉兴博越行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富兴路362号嘉报广场东区1-606
被投诉人1: 嘉兴南湖学院
地 址:嘉兴市越秀南路572号
被投诉人2: 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东升东路东升大楼5楼
相关当事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2号楼303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嘉兴南湖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南湖采招[2022]16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9月29日起正式受理,并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有关嘉兴南湖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之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本案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下称“北京市海淀区经信局”)、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青岛市崂山区工信局”)发出《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嘉财采监协(2022)3号、嘉财采监协(2022)4号】,2022年10月25日和12月1日分别收到青岛市崂山区工信局2022年10月20出具的《关于对〈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回复》和2022年11月29出具的《关于对〈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回函》,2022年11月10日和2023年1月5日分别收到北京市海淀区经信局2022年11月3日和2022年1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月5日协助认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信息中报价文件里显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第42项电脑(型号:M630Z、品牌:开天、生产厂家: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经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附后)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10-11616611-3)查询确认该电脑的生产厂商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而杭州标质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承诺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针对质疑事项1,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答复内容如下:中标供应商通过书面确认,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中标供应商同时提供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15日出具)的企业信息证明函,文件载明的从业人数和在企查查网站上显示的参保人数推断为小型企业,作为佐证材料。
(二)投诉事项2:《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信息中报价文件里显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第12项四门普通家用冰箱(型号:BCD-366WBCM品牌:海尔、生产厂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经海尔官网查询到的该上市公司2021年度年报数据从业人员为:104874人;营业收入为:227556143618.17元。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比对(年报下载地址: https://www.haier.com/)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531-51792239)查询确认该冰箱的生产厂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针对质疑事项2,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答复内容如下:中标供应商通过书面确认,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中标供应商同时提供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小微企业显示页面,以及在企查查网站上显示的参保人数推断为小型企业,作为佐证材料。”。
(三)投诉事项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3“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税务局做出过行政处罚(杭税二稽罚[2019]377)。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信息中的评分情况,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诚信分得分为满分2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函的组成可以看到需要供应商提供评分对应表,需要针对评分标准里面的诚信分“采购截止时间前三年收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此项得0分;承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收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得2分(如进行虚假承诺,已经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于通报)。”编写相应的证明文件的页码,而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诚信分得满分2分。存在故意隐瞒不提供行政处罚记录或者“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承诺函”“诚信承诺书”来故意误导专家谋取中标。由此可以推断该企业在标书中没有如实提供3年内被杭州市税务局行政处罚的事实来谋取中标。”针对质疑事项3,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答复内容如下:针对质疑事项,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未对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的诚信分“采购截止时间前三年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此项得0分:承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得2分(如进行虚假承诺,一经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予通报)”此项内容进行承诺,质疑成立。另外嘉兴博越行仪器有限公司、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杭州莱巴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对诚信分评分内容进行承诺。因此以上四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分别扣除2分。重新评审后,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88.9分,排序仍为第一。
(四)我公司对上述质疑答复不认可,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关于质疑答复1和2: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关于质疑答复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投标供应商应该严格执行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文件以供专家打分。也不是像答复函所诉的专家复评有4家没有提供该承诺函而统一扣0分处理,我公司认为除了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以外的3家扣2分没错,但是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该承诺函,中标后有供应商发现质疑了就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进行虚假承诺,一经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予通报”的处理,也不是像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质疑成立,却没有取消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质疑答复有前后矛盾、答非所问的嫌疑。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文件诚信分评分标准“采购截止时间前三年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此项得0分:承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得2分(如进行虚假承诺,一经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予通报)。”中的“如进行虚假承诺,一经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予通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取消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且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针对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的相关违法情况作出响应的处罚。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辩称
2022年9月16日,我校收到嘉兴博越行仪器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详见附件1),质疑事项有以下几点:质疑事项 1、2:对中标单位(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质疑事项3:对打分项“诚信分”评分提出质疑。我校接到质疑函后立即启动质疑的核查。9月16日,我校发函至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要求其对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两家生产商是否为小微企业的情况进行确认(详见附件2)。9月19日,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复函,确认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小型企业(详见附件3)。9月23日17时20分在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东升大楼510室)就嘉兴南湖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 南湖采招[2022]16号)进行组织原评标专家评审复核,并更正评分。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88.9分(报价为920100元,评审价:736080元),排序仍为第一名。9月27日,我校对嘉兴博越行仪器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予以书面回复。(详见附件4)。因我校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法调查各家企业是否确实为中小企业情况,请贵局调查核实,给予处理意见。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答复
(一)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工业行业只要从业人员低于300人,就属于小微企业;且在统计母公司从业人员时,应仅限于母公司,不应包含子公司。
(二)根据企查查查询结果显示,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开天”)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智家”)2021年参保人数数量分别为115和68(详见附件1:企查查查询截图),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海尔智家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海尔智家的在职员工数量也与企查查查询结果一致(详见附件2:海尔智家2021年年度报告截图)。因此,联想开天及海尔智家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
(三)嘉兴博越行用于证明联想开天并非中小企业的证据,系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中无该企业,但不得因此认定该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更不得因此认为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我公司提供的海尔智家从业人员数据来源于企查查及其2021年度年报,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就不存在虚假问题。嘉兴博越行主张海尔智家并非小微企业,系其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错误解读,不得因此认为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我公司从未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过有关“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的承诺,又何来提供虚假材料?至于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承诺函》、《诚信承诺书》中涉及的承诺事项是“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200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而2019年12月11日杭州市税务局对我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系罚款,且金额为罚款合计15949.26元,显然并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见附件8:企查查行政处罚截图)总之,我公司从未提供过有关“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的承诺,出具的《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承诺函》、《诚信承诺书》中载明“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四、经调查查明
(一)嘉兴南湖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南湖采招[2022]16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95万元,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不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嘉兴南湖学院委托,于2022年8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8月12日和8月23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推迟开标时间至9月8日。9月8日下午14:00,评标委员会在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东升大楼510室进行评标。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共有6家企业报名并投标。6家企业分别为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嘉兴博越行仪器有限公司、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嘉兴一木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嘉兴伟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莱巴科技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6家企业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90.9分(报价为920100元,评审价:736080元),排序为第一名,嘉兴博越行仪器有限公司最终得分86.49分,排序为第二名,评标委员会推荐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9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2022年9月16日,投诉人就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2中关于中标供应商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问题,被投诉人认为有中标供应商的书面确认和其他佐证材料,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3中关于对中标供应商诚信分的打分问题,被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及其他三家供应商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收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承诺,在评审中不应给予2分加分,并于2022年9月23日组织原评标专家评审复核后更正评分,更正后的评分不影响评标结果。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之前附表序号3“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序号19“政策优惠: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小微企业的,投标文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之诚信分的评标要点及说明:“采购截止时间前三年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此项得0分;承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得2分(如进行虚假承诺,一经发现将取消中标资格,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予通报)。”
(五)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提交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涉及投诉事项的声明内容如下:1、四门普通家用冰箱,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8 人,营业收入为 22760 万元,资产总额为 85410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电脑(配套凝胶成像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15 人,营业收入为 102126 万元,资产总额为 279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六)评审小组根据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投标报价920100元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736080元参与评审。
(七)青岛市崂山区工信局2022年11月29向本机关出具的《关于对〈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回函》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缴纳社保清单。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情况进行了测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测定的结果,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经信局2022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称:经核实,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微企业范围。
(八)本机关接到投诉后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暂停期限到期后,被投诉人1于2022年11月25日与中标供应商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12月12日完成货物服务采购验收。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协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投产品电脑制造商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在本政府采购项目中不应当享受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政策,投诉事项1成立。对于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2:依据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查结果,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投产品“四门普通家用冰箱”制造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声明内容属实,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过有关“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含通报)或列入不良行为的”的承诺,评审中的加分错误被投诉人在质疑环节已进行更正,不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投诉人认为侵害其权益的,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