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财罚字〔2023〕1号)
嘉兴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财罚字〔2023〕1号
当事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2号楼303室
本机关在调查嘉兴南湖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南湖采招〔2022〕16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诉案件中查明:你公司在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你公司所投某一产品电脑制造商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当事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联想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3.北京市海淀区经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财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本机关提交《有关嘉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1、接受贵局告知书的处理意见;2、声明我方非故意提供虚假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95万元的5‰的罚款,计4750元(大写:肆仟柒佰伍拾元整)。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9399901040000679,收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