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011309/2023-452104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政策原文>> | |
发布日期:2023-04-21 18:32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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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1. 文件制定背景。2021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农发〔2021〕13号),通过2年培育,新认定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83家。但是,根据省厅2022年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工作的最新要求,需要对原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因此,重新起草了《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文件制定依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含确立《办法》的实施依据、适用主体、认定原则等。 第二章为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提出了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高效化五项标准,并增设奖励加分项和一票否决指标,经评审达到90分(含)以上,可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三章为评选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主体申报、镇(街道)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抽查及评审认定。 第四章为监测及动态管理。提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监测管理规定,并列出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称号、直接取消示范性称号且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的情形。 第五章为附则。 与原《办法》相比,本《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 一是“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做了较多修改。其中,“第七条 (一)主体职业化”中,原“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改为“农场主具有初中、高中学历或家庭成员实际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三)管理规范化”中,增加了“纳入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并获得C级(含)以上信用等级评价”、“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和家庭农场‘随手记’”等要求;“(四)生产标准化”中增加了“获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含)以上”、“生产注重绿色低碳”等表述。“第八条”中的申报材料,第4项由“财务报表”改为“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 二是“第四章 监测及动态管理”第十条中,由原来的“每年监测一次”改为“每两年监测一次”,并对附件2申报(监测)表格做了相应的调整。 三是附件1“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中,水果的标准由“50-200”改为“30-200”;删除了肉牛对应的规模标准,并对畜牧业对应的其他几类规模标准做了较大的调整。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办法》实施范围含嘉兴市五县两区,申报的家庭农场,须是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库管理并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是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实施时间:2023年4月18日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 解读人:杨霞菲。 3. 联系电话:0573-82872567。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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