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急需医疗费,先予执行解民忧
发布日期:2023-05-24 09:44
信息来源:桐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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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桐乡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18万元,及时缓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当事人陈某是一名环卫工人,在一次清扫路面时,被陆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陆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颞骨骨折、颅底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陈某一家东拼西凑支付了16万元的医疗费,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家庭已无力承担,面临随时停止治疗的困境。
为此,陈某的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的书面申请。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
考虑到陈某的治疗刻不容缓,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陈某18万元,并与保险公司协调沟通,快速将先予执行款汇出,为陈某治疗提供资金保障。对于后期赔偿事宜,当事人将结合具体情况另案诉讼。
小案件,大民生。桐乡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在案件办理中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实现对特定案件当事人的“提前救济”,用心用情传递司法温情。
那什么是“先予执行”呢?据了解,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对于特殊、紧急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