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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73935T/2023-454723 文号:
发布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5-31

《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 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23-05-31 11:1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护航经济稳进提质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表”基础上,对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进一步细化,规范约束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罚”现象,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包括使用范围、从重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情形、减轻处罚情形、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意见》的使用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时,在适用《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以下简称“裁量表”)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从重处罚的8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一是列入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的。二是引发重大社会舆情、上级机关督办或重点交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主动曝光典型案例除外),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域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的。四是跨地市非法处置、利用、倾倒固体废物的。五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适用“裁量表”4-1和4-2除外)。七是调查期间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证明材料的(适用“裁量表”4-3除外)。八是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三)从轻处罚的11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罚。一是属于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行为的(含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但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除外)。二是通过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超标排放行为中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少的(超标因子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除外):废水排放量较少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废水排放量或实际生产废水排水量少于1500吨/年,废气排放量较少指有组织生产废气排放量小于500立方米/小时。四是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五是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六是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水质浓度超标,已采取一定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出水水质仍超标的。七是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八是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或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达到相关要求的。九是通过环保e企管平台学法获得的有效剩余积分在200分以上的(至案发时,仅适用排污单位)。十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出具认错认罚承诺书,并认真落实本条第(二)项的。十一是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四)减轻处罚的6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罚。一是当事人主动向生态环境等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是部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主观故意性不强,但罚款数额明显高于同类型其他违法行为的。六是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五)同时符合从重、从轻、减轻中的多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一是明确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可以相抵,同时具有从轻和减轻情节的适用减轻情节,同时具有从重和减轻情节的原则上直接按照“裁量表”。二是明确了通过私设暗管、利用旁路排污、伪造现场或证据、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隐蔽手段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原违法行为等六种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三、施行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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