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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9511532/2022-377192 发布机构: 嘉城集团
发文日期: 2022-06-17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有效性:

议事规则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确保各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正确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集团公司(管委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党委书记专题会议

(一)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决定。

(二)参加人员:集团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办公室及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酝酿需提交集团党委或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和“三重一大”事项,或就有关重大问题向党委会议提出建议意见。

(四)议事程序:

1.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议题,明确召开会议的必要性。

2.充分酝酿讨论后作出有关决定或提出建议意见。

3.会议一般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必要时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章 党委会议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核心作用。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还要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节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教育、考察、监督的规划和措施。

(四)决定公司内部党群机构的设置。

(五)讨论决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重大问题需经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集团公司(管委会)管理人员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的任免、考核和奖惩。

(六)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三节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六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集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议的,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办公室、党群人事部、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九条 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条 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介绍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并征求纪委意见,经纪委纪检审查同意后,党委组织考察,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作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印发《会议纪要》或形成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节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 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节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在集团党委。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一)会议时间: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召开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二)参加人员: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参加会议,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经营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政府或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市政府、市国资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2.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管委会)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集团公司(管委会)及所属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4.审议、决定集团公司(管委会)年度经营、工作计划。

5.审议、批准集团公司(管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6.审议、决定集团公司(管委会)的资产经营收益情况。

7.审议、决定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审议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增资扩股、股份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和减资等事项。

9.审议、决定集团公司(管委会)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

10.其他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要问题。

(四)议事规则及程序: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一)会议时间: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参加人员: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如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市政府、市国资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2.审议监事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草案;

3.审议监事会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层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情况检查的报告;

4.其他需监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议事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专题工作会议

(一)会议时间: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决定召开;或受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委托,由集团公司(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二)参加人员:

1.由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的专题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与议题相关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管委会副主任)主持;或受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委托,由集团公司(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2.由集团公司(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管委会)分管领导、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会议由集团公司(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

(三)议事范围:

1.研究协调各项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问题。

2.研究协调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协调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程序:

1.各部门、下属各单位提交专题工作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报董事长、总经理审定。

2.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在会前将议题的有关材料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领导。

3.会议采用一事一议、逐项决定的原则。

4.会议一般先由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需要做出决定时,汇报人提出建议意见。

5.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把握好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积极开展讨论。

6.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备忘录、抄告单)。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或签批意见。

第六章 工作例会

(一)会议时间:召集集团管理干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二)参加人员:集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由总经理主持。

(三)议事范围:

1.汇报交流当前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安排。

2.讨论研究当前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3.部署有关工作。

(四)议事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汇报当前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安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分管领导提出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意见。

2.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总体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3.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集团公司(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或签批意见。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年拟召开1-2次。如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参加人员: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

(三)议事范围:

1.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2.审议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职业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

3.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4.其他需要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按照《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 嘉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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