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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统筹和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在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切实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

继续实行市级统筹补充耕地制度,以各县(市、区)年度报备入库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数量和新增粮食产能三类指标为基数,各按10%的比例从县(市、区)指标库统筹划转至市级指标库。指标收缴和使用同价,价格调整为:耕地指标统筹价格为每亩20万元,水田指标统筹价格为每亩20万元,粮食产能指标统筹价格为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补充耕地资源紧缺的县(市、区)可选择以资金上缴方式落实年度统筹任务,上缴价格与指标收缴、使用同价。

二、规范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借用程序

对确有困难、本地指标库存无法落实重大项目报批占补平衡需求的县(市、区),考虑用地报批的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借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借用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作出归还承诺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归还的,将直接从借用地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库存中划转。若借用地库存指标不足的,将冻结借用地县级指标库。未完成市级统筹补充耕地年度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向市级申请借用指标。

三、积极做大市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为解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问题,允许通过购买方式增加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并逐步建立与市场交易同价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机制。

四、落实统筹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耕地保护责任

年度市级统筹收缴、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不调整相应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数;市域内经市级批准,各县(市、区)自行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并对相应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数增减有影响的,由相应县(市、区)协商确定;使用国家和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耕地保有量基数增减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范围仍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管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8号)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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