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3-457461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0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中共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工作规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建立科学民主议事决策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局党政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协商沟通机制,重大事项在协商沟通一致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兴学习和调查研究之风,大抓落实,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勤政廉洁。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党组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研究、审议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事关全局发展的工作部署;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对本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七)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市医疗保障局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局长负责制。党组对全局改革发展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局长在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行政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局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党组的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议、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 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会议成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非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决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报送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全市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年度重点工作、年度预算草案和重要会议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局系统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制度和重要文件; 5.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干部的选拔、调动、培养、考核、奖惩、任免等; 6.按照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医疗保障人才工作的重大问题; 7.按照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局系统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通报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查处的重要违纪违法问题等; 8.研究决定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设置、编制数额等; 9.研究加强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班子建设问题; 10.其他应当由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1.提请党组会研究的议题,由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方案,书面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党组书记同意后提出。涉及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交讨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需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供政策解读。未经党组书记事先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组会议议程。党组会研究行政方面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局长意见。 2.党组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酝酿人事议题时,党组书记要与局长进行充分沟通后,再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3.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宜,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观点鲜明、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4.党组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 5.党组会先由局分管领导汇报议题的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与会人员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保留意见、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6.党组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7.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干部任免实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干部任免决定事项,会后应向请假的党组成员通报表决结果。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8.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9.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会后,办公室应形成党组会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按照党务公开要求,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分送局领导、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等。 10.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班子成员和责任处室研究处理并贯彻落实。 11.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决策的,党组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12.会议记录以年度为单位归档保存,原则上不对外查阅;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查对会议记录的,应报经党组书记批准,方可限定性查阅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议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议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党组成员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十五天,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准备情况和会议召开日期。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五)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 (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可确定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办公室主任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中心组组长、班子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备案。 (三)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