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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25455100/2023-457712 文号: 嘉建〔2023〕8号
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7-05

《嘉兴市建设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23-07-12 16:34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二)政策依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2017年)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六个部分,分别为:

1、适用范围

对行政调解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了民事纠纷及部分行政争议两方面;正面明确住建领域行政调解适用主体及调解范围,反面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2、调解原则

规定了行政调解的五项基本原则;禁止规定,包括不收费及合法正当性;保障原则,包括机制保障、购买服务及资金保障。

3、行政调解机关和行政调解参加人

行政调解机关部分规定了收到调解申请后,区分受理的五类不同情形,包括了直接办理、转办、协商办理、指定办理及提级办理。

行政调解员部分规定了调解员选任范围、名录库、组织调解机制及回避制度。

行政调解参加人则主要包括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及代表;明确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4、行政调解程序

该部分对行政调解全流程进行了规制,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解、结案及归档五大程序,其中调解程序中明细了调整中止及终止情形,结案部分对行政调解与司法及公证确认进行了有效衔接,增强了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5、法律责任

对建设部门、行政调解员的履职不当行为,以及当事人干扰、阻挠调解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6、附则

规定数量副词作名字解释,并明确施行日期。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5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解读人:陆芸

联系方式:0573-8287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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