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3-459006 | 文号: | 嘉政发〔2023〕15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九条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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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
07-
31
19:
17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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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九条政策意见》(嘉政发〔2023〕1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发挥科技创新“幂数效应”,加快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 解读:《意见》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了研发投入占比的要求,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二、加强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解读:《意见》明确了对首次通过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政策,推动支持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明确对新认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支持政策,填补了之前政策的空白。 三、加强基础应用研究机构建设。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对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中心(分室),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解读:《意见》明确了对新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分中心(分室)和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调整优化了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的支持政策,加快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水平。为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意见》明确了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的支持政策,填补了之前政策的空白。 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关键技术需求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5%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解读:《意见》明确了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单位的支持政策,加快提升承担国家项目的能力。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分别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和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支持嘉兴科技大市场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解读:《意见》提高了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的奖励额度。新增了企业参赛获奖的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的氛围。 六、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科技大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解读:《意见》明确了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省科技大奖的奖励政策,并提升了其余奖项的奖励额度,助推我市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 七、推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解读:《意见》明确了对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支持政策,以推动我市创新主体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八、提升创新孵化载体质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经市科技局备案的重点青年创业平台,给予三年支持周期,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入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并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资助。 解读:《意见》明确了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支持政策从之前的创新券转为资金支持;二是加大了对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三是为鼓励青年创新创业,对青年创业平台及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九、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对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共享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照其创新券兑付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额度。 解读:为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率,降低企业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成本,《意见》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单位明确了支持政策。 十、实施及有效日期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二)解读人:高海华 (三)联系电话:0573-82159805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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