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7号建议的答复
胡创悦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报废车高速运输管理的建议》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此非常重视,对所提建议进行了认真深入研究,并与相关会办单位多次沟通交流,认真研究落实建议办理工作,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一、督促资质企业合规经营
根据《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市商务局对嘉兴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资质重新认定,并今年新认定浙江立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资质企业,全市范围共2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均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对资质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质企业危废处置的合规性进行重点检查,目前,2家企业均与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危废处置台账。同时,通过加强对企业业务培训与指导,保障企业的业务受理、档案、车辆查验、拆卸作业等人员符合资质要求,依法合规经营车辆回收、查验和拆解等业务。
二、加强运输环节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管控。对拟进入高速公路货车全面实施检测,禁止运输拆解后报废车的车辆违法超限驶入。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尺寸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及车辆尺寸是否超限超载。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二是加强捆扎不牢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对于拆解后的报废车辆,若产生较多零散拆解件,应当使用厢式密闭货车运输,以免零件掉落、遗洒;若采用敞开式货车整体运输,则应当加强捆扎牢固性以防掉落产生严重后果。车辆若发生装载物掉落、遗洒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对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加快智慧公路建设。紧扣“互联网+监管”、数字政府转型要求,加快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高速公路数字化建设,通过科技手段及时发现识别危险因素并采取有效手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体系。
三、强化重点车辆监销管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相关规定,对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实行监销管理,严格审查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照片或电子资料等信息,确保依法处置报废车辆。今年以来,共监销重点类车辆360辆。一是加强岗位人员信息核查。现场检查业务受理、查验、归档岗位人员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防止违规挪用、冒用管理帐号,确保专人专用。二是加强部门联合检查。在“互联网+监管”基础上,通过增加实地检查频率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管,确保车辆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回收、保管、销毁安全有效。三是严格追究违规业务责任。研究制定《嘉兴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因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形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下一步,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强工作协同,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全链条,做好行业指导,强化执法联动,坚决打击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私自拆解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少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