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25455100/2023-461694 | 文号: | 嘉建〔2023〕16号 |
发布单位: | 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16-2023-0016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解读>> | ||||||||||||||||||||||||||||||||||||||||||||||||||||||||||||||||||||||||||||||||||||||||||||||||||||||||||||||||||||||||||||||||||||||||||||||||||||||||||||||||||||||||||||||||||||||||||||||||||||||||||||||||||||||||||||||||||||||||||||||||||||||||||||||||||||||||||||||||||||||||||||||||||||||||||||||||||||||||||||||||||||||||||||
图文解读>> | ||||||||||||||||||||||||||||||||||||||||||||||||||||||||||||||||||||||||||||||||||||||||||||||||||||||||||||||||||||||||||||||||||||||||||||||||||||||||||||||||||||||||||||||||||||||||||||||||||||||||||||||||||||||||||||||||||||||||||||||||||||||||||||||||||||||||||||||||||||||||||||||||||||||||||||||||||||||||||||||||||||||||||||
发布日期:2023-09-14 18:11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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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浙建〔2022〕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示范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不少于10家。 二、认定条件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建筑业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内(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0.5亿美元,或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30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下同); (3)近三年内承建工程荣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等同“钱江杯”的省级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1项,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各设区市最高优质工程奖,下同)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下同),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荣获省内县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或荣获省内县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项。获评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省内市级优质工程1项即可。前述荣誉奖项条件中,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个奖项的,不累加计算,择任一奖项申报认定。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近两年内任一年建筑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2.5亿元,或近两年建筑业税金均达到250万元; (3)近三年内参建工程荣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或荣获省内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荣获省内县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或荣获省内县级优质工程不少于4项,或荣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省内市级优质工程1项或县级优质工程2项即可。前述荣誉奖项条件中,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个奖项的,不累加计算,择任一奖项申报认定。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和住建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否定条件 申请企业近两年内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 5.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建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我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认定程序 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第一年为认定年度(2023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第二年为复核(增补)年度;进入下一个认定周期,所有建筑业企业包括第二年增补认定的企业,均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定申请。申请认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应当由申请企业在3月1日前(2023年申请时间延后至10月16日前)填写《嘉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案关于认定条件的规定,对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应于认定年度3月15日前(2023年申请时间延后至10月2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附件1、附件2)及经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上报至市建设局。对于符合认定条件企业较少的县(市、区),可结合该地日常安全生产、“浙里建”应用、实名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酌情给予不超过1家的推荐指标;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参考本方案关于认定条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地企业发展实际,择优推荐成长性较好、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企业参与认定,受推荐企业最终由市建设局进行综合认定。 (三)公示公告。市建设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名单,核实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建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综合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后在市建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认定并对外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隔年开展认定复核工作。经认定的企业在复核年度无需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属地认定企业就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七类否定条件进行复核,并于复核年度3月15日前填写《嘉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至市建设局;对存在前述否定条件的企业实行退出认定机制,经市建设局审查核实后确定拟退出认定企业名单,并在市建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退出认定企业名单。 复核(增补)年度可增补认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认定申请条件及流程与认定年度内认定条件及流程一致,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企业申请材料连同认定企业复核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建设局。 四、支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就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应用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建筑业示范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三)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市外优势企业试点开展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建筑业示范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可认定为联合体各方企业的有效业绩。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四)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破除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地域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市内指定机构参加培训考核。鼓励和支持市内机构赴市外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考核服务。结合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项的定制服务,按需组织专场考试服务。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的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五)同等条件下,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智能建造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市建筑业示范企业集群。各地制定出台的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示范、龙头、骨干、强企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资金奖励政策除外)应适用于市级建筑业示范企业。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注:填报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
附件2
嘉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推荐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备注:1.“认定类别”指总承包示范或专业承包示范; 2.“认定资质”指认定类别对应的资质,一般填最高等级资质或主营业务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附件3 嘉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注: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②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 ⑤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⑦被我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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