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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建领域多元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优化完善多元联动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住建系统实际,我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建立住建领域多元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司法局            

2023年8月8日

关于建立住建领域多元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优化完善多元联动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住建系统实际,现就建立健全住建领域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住建领域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整合、优化调解功能,坚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构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原则。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层级管理、联动协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强化基层庭站点调解功能,优化“三调联动”部门间协作机制,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原则。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三、工作机制

(一)移送调解。建立调解案源分类、分流移送机制。对于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争议或所涉赔偿、补偿数额不大的纠纷一般由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对于住建领域专业技术强、涉案金额较大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一般由行政调解组织受理,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受理前移送至属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部门可以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受理前移送至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

移送调解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向受移送的调解机构出具移送函,移送单位做好登记。

(二)邀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发现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需要行政调解组织协助的,可以邀请属地建设部门指派调解员参加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过程中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在有关住建领域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调解过程中,可以共享法庭等形式邀请人民法院指导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在有关住建领域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受理、审理阶段,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建设部门行政调解员及相关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建设部门可邀请相关律师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

邀请调解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向受邀请的调解机构出具邀请函,并做好登记。

(三)联合调解。对于有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调解案件,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和疏导的同时,及时逐级报告,调解受理机构应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采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合调解方式,限时办结;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联合调解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四)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均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直接向行政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组织递交司法确认申请,由调解员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建设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衔接联动调解化解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充分发挥多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本市内跨区域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上级部门牵头,协调共同参与调处。

(二)加强制度建设。全市建设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共同研究制定行政调解专业委员会的专项衔接互动工作制度和规则;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衔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集中分析矛盾纠纷发展态势,确定衔接联动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促进衔接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市建设部门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专家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并建立全市行政调解员库及行政调解专家库。全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努力建设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加强行政调解队伍与人民调解队伍的业务学习培训及交流活动的衔接互动,共同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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