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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79556899/2024-458310 发布机构: 嘉兴国调队
发文日期: 2024-01-24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关于增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4 14:48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调字〔2024〕2号

各新增样本单位:

   为提升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更好地做好嘉兴市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代表企业的选择原则进行样本抽选决定新增以下工业企业为嘉兴市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单位(见附件1)。

请贵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仔细阅读权益义务告知书(附件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二十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积极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配备熟悉采购和销售价格情况的统计人员,负责做好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报表的定期填报工作,并将样本单位确认书(见附件3)签字盖章后,于2024219日前上报扫描件(传真)至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具体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另行告知。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中南大厦19楼1927室;联系人:陈瑜;联系电话:82522232,传真号:82521043。

 

附件:1.新增嘉兴市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单位名单

2.权益义务告知书

3.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单位确认书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

2024123

 

附件1

 

新增嘉兴市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单位名单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所属地区

1

MABM1NKU8

弘瞬新能源材料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嘉善

2

MA28ALCE0

浙江沧田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

3

749042085

嘉善宏联食品有限公司

嘉善

4

72585867X

嘉善雪帕尔工具有限公司

嘉善

5

703360037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嘉善

6

794356542

格林策巴赫机械(嘉善)有限公司

嘉善

7

739910184

浙江金乙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善

8

556193725

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海盐

9

744126968

桐乡福华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桐乡

 

 

附件2

 

权益义务告知书

 

尊敬的统计调查对象: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支持和配合统计调查工作!为使您更加快速清楚地了解您所享有的统计权益和所承担的统计义务,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在此,奉上统计权益义务告知书一封,敬请查阅!

一、统计权益

(一)资料受保密权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都应当予以保密。因此,请放心,您向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全部都受到严格保密,绝不会对外提供和泄露,也绝不会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如果您发现在调查工作中存在泄露统计资料的情况,请及时举报,本单位将按照《统计法》依法进行查处。

(二)统计监督权

根据《统计法》第八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对未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有权拒绝调查,对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的统计违法举报电话是0573-83825223,欢迎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信息知情权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除统计机构主动公开的统计调查信息以外,统计调查对象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获取相关统计信息。

二、统计义务

(一)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及时性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有权采取查询、检查、核对以及登记保存等措施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违法行为调查或者统计数据核查。对统计机构的统计执法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和违法情节,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统计行政处罚(如下)。

 

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迟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附件3

 

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单位确认书

调查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

姓名

职能科室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备注

分  管

领  导





——

统  计

负责人





——

统  计

人  员


















 

 

以上权益义务已向我告知,我已知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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