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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957963F/2024-458449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01-26 组配分类: 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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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自然”登记小课堂丨离婚析产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
发布日期:2024-01-26 16:43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什么是离婚析产?怎么办理?

对方不配合办理怎么办?

本期小课堂为您解答。

什么是离婚析产?

夫妻离婚后,离婚双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分割约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约定一方名下,即为不动产离婚析产登记。

夫妻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对房屋的归属已经十分明确,是否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仅对离婚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债权效力,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离婚后,及时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才能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取得该不动产约定份额的所有权,从而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未及时办理离婚析产,实际权利人并未从法律意义上享有该不动产所有权,后续可能遇到房屋处置困难,或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等各种情况。所以,夫妻离婚后务必及时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登记。


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

4.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提交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

6.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能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根据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

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

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不动产存在抵押如何办理?

不动产存在抵押的,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状态下办理离婚析产及析产后的抵押权变更的证明函。离婚双方办理完析产登记后,再由不动产权利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如原夫妻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怎么办?

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正常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登记。对于有离婚协议而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方可向法院起诉,再凭法院判决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上对不动产地址等自然状况描述不清的,应如何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登记?

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上,应明确写明不动产的地址、产权归属等具体信息。

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无不动产,但实际婚内有不动产或不动产自然状况描述不清但产权归属已经明确的,应由原夫妻双方到场并签订补充约定,明确不动产地址、确定不动产归属。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无不动产的,应由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改变不动产归属的,应先按司法文书确定的办理。


温馨提示

根据《民法典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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