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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3-466978 文号: 嘉政办发〔2023〕59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1-2023-0022 成文日期: 2023-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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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1- 04 17: 1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系列政策,提高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企业参展拓市。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将俄罗斯、RCEP成员国、非洲、中东、南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优质展会列入重点展。对参加国外重点展、非重点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最高3.5万元、2.5万元展位费补助;对参加港澳台重点展、非重点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最高1.5万元、1万元展位费补助;对参加境内重点国际、国内贸易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最高1万元、0.5万元展位费补助。单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组团参加重点展及广交会、华交会,参展单位进行公共形象整体特装的,给予每个展位最高0.5万元特装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建立境外营销网点。对入驻境外展销中心且展销一年以上的企业,最高按照展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同一展销补助不超过10万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新获省级国际营销网点培育的投资主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自办展。将国内主办方租赁境外展馆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本市企业参展摊位数在60%以上且集中展示的境外自办展会,列入我市重点展目录。鼓励企业组团参加境外自办展,对参加同一展会、集中展示且组团企业数大于30家的,给予企业每个展位最高0.5万元的统一布展费用补助,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新增进口企业或当年度进口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增量满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进口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加强外贸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利用广交会和华交会进行品牌推广的,最高按照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开展资质认证。对获得相关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等的企业,按照项目支出的50%给予补助,当年度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七)支持流通型外贸企业开展产品技术开发。对流通型外贸企业进入全市出口100强的,按照产品技术开发投入总费用的20%给予补助,产品技术开发投入总费用包括研发(实验室)设备、模具、研发材料、检测等费用,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

(八)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出口,对引进的经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贡献给予服务费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支持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已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当年度投资扩建海外仓的,按照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租用“海外智慧物流平台”海外仓的,最高按照当年租金的6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加强外贸风险防范

(十)加强贸易预警点和监测点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每个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已建立的省级预警点经省级评定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已建立的外贸运行监测点,经省级评定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主动维护合法权益。对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最高按照其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的50%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开展贸易摩擦应诉。对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的,原则按照其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涉美案件补助不超过700万元,其他地区案件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出口小微企业和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的小微企业所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最高按照实际保费支出的90%给予补助;对其他出口企业,给予最高65%的补助。对重点国家出口信保保费扶持比例阶段性提高至80%。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开展出口信保融资,对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项目下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利息支出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出口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按照出口小微企业远期结汇避险产品银行履约金额,每1美元给予3分人民币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积极发展服务贸易

(十五)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对承接离岸外包业务5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每1万美元最高奖励0.1万元,奖励不超过60万元。

(十六)支持创建服务贸易重点平台和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园区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后续通过年度考核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十七)支持引育电子商务主体。对新引进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含)以上且纳入省级网络零售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首次申报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创建高能级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包括电商直播基地、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电商示范企业、跨境电商出口名牌企业、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壮大。企业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进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新增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加大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拓展业务,对在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新开设店铺的企业,正常经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平台,对于自建一级域名的跨境电商B2B、B2C平台,正常运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鼓励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引入服务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集货仓项目,对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

(二十二)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对企业获评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消费提质扩容

(二十三)加快商圈平台能级提升。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社区商业)试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的企业或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十四)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对首次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推动展览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五)支持引进知名展会。对新引进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涉及的市级财政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执行。单个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

本政策适用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县(市)、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参照执行。

嘉政办发〔2023〕5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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