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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1-04 16:25 信息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韦浩代表:

您在市人大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规范嘉兴市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局通过强化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大力推进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共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物业费调整,持续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一、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一)推动物业信息公示。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积极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条例要求落实物业服务信息的公开公示,其中就包括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去年以来,我局持续开展物业服务领域行业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我市物业条例,定期在小区内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今年,我局积极指导海宁推动物业服务信息线上公示公开试点工作,利用智慧物业平台对小区物业服务信息进行线上公示,最大限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实现对物业服务的监督。

(二)推动前期物业费文件修订。我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自2013年实行已有10年有余,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一直沿用至今,且远低于周边城市。为更好的推动物业服务发展,去年以来我局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文件的修订正在有序推进中。

(三)强化政策宣传。今年我局会同市物业行业党委开展物业服务宣传月活动,推动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政策宣传、便民服务、应急演练等,提升居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二、关于空置房物业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空置房理应缴纳物业费。

关于制定和规范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问题,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研究中指出“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因此,在当前《民法典》已有规定的前提下,国家、我省及我市均暂无针对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相关政策,若上位法条调整,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级文件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完善物业行业政策,持续加强行业监管,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一)加强物业政策宣贯。持续推进物业服务宣传活动,建立每年4-5月开展全市物业服务宣传月活动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让更多的居民群众了解物业政策法规、知晓物业服务工作与服务内容。

(二)深化三方协同共治。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大力推进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议事协商机制,提升小区自治能力,有效化解小区各类矛盾。持续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持续增强居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完善物业收费标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物业服务标准与物业费定价机制,形成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服务与收费标体系。实时关注国家与省相关法律法规对空置房物业收费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如有调整积极配合人大法工委与价格部门对我市空置房物业收费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