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项目 |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参保对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下同);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下同)。 (二)本地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缴费年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五)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 |
缴费基数和标准 缴费基数和标准 | 单位缴费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9%(其中生育保险费0.5%)的比例缴纳。 | 缴费基数下限按省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规定确定,上限按省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00%确定。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9%缴纳,其中:职工生育保险0.5%。 |
个人缴费 |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 在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2%缴纳,规定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按年公布。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 以省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8%(其中生育保险费0.5%)的比例缴纳。 | 按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7%缴纳。 |
退休补缴 |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职)手续后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下列人员,可办理医保退休(职)手续: 1.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本市户籍人员。 2.正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市户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职)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合计满20年的,可依法办理医保退休(职)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的,可由本人在户籍地或参保地选择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至规定年限,按月延缴期间其门诊、住院及个账划入等均按在职职工标准待遇规定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缴标准如下: 1.按月延缴:以省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7.5%比例按月缴纳。 2.一次性补缴:以省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一次性缴纳。 3.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进入待遇享受期后,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予退回。 非本市户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职)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省缴费年限要求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的,可依法办理医保退休(职)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的,可由本人在参保地选择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至规定年限,按月延缴期间其门诊、住院及个账划入等均按在职职工标准待遇规定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缴标准规定如下: 1.符合本省缴费年限要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以省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按月延缴、也可按6%的比例一次性补缴。 2.不符合本省缴费年限要求的,以省人力社保等部门每年公布的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按月延缴至符合本省缴费年限要求,经本人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符合本省缴费年限标准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缴。 3.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进入待遇享受期后,补缴的职工医保费不予退回。 |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5 年;原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的统筹地,可分5年过渡到位。退休(职)时不足以上缴费年限的,可按以下方式缴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按月延缴。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至规定年限。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一次性补足。按补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记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个账划拨 |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的比例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按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在次年1月1日调整;年中参保的次月调整,年中关系转出的当月调整。 | 在职职工:45周岁(含)以下150元/月,45周岁以上160元/月。个人账户划入额随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均在次年1月1日起调整。 |
| 个账使用规则 | 1.当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 2.历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本省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可按规定共济给本人的近亲属使用。在职职工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超过最低缴费基数2%以上部分,使用范围参照历年个人账户规定执行(除家庭共济外)。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支出。 | 当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和购药费用;历年个人账户可用于自负、自费医疗费,也可按规定用于配偶、子女、父母医疗共济。 |
| 普通门诊待遇 | 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职)人员为200元,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标准。 2.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超过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3.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其他医药机构60%的比例支付,其中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 (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500元、退休(职)人员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 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
| 住院待遇 | 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给予保障: 1.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超过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3.起付标准以上至20万元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中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按85%的比例支付。 |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2.20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5%支付。 |
|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 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规定如下: 1.病种范围: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肝病、类风湿关节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2.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本省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 3.医疗保障待遇: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经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在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配取慢性病针对性药品的,在普通门(急)诊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为83%;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提高额度限于慢性病针对性用药使用。 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规定如下: 1.病种范围: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障碍、失代偿期肝硬化、儿童孤独症、癫痫、脑瘫、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 2.定点医药机构: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本省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药机构。 3.医疗保障待遇:在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就诊或处方来源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 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一)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和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9种。 (二)定点医药机构: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选择嘉兴市域内2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其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医疗待遇:在规定病种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目录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支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保待遇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支付。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对其自付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再按95%的比例支付。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普通门(急)诊(购药)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发生的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对其自负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 |
二、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 筹资标准 | 建立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按上年度嘉兴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左右确定,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筹资标准高于上年度嘉兴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的,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 居民医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基金支出情况,建立筹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具体筹资标准(包括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
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按下列规定给予保障: 1.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超过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2.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45%、其他医药机构35%的比例支付。 |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按5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20%支付,其他医药机构按10%支付。 (二)居民医保门诊年度基金最高补偿额为800元。 |
住院待遇 |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给予保障: 1.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超过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3.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机构90%、其他一级(含)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二)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8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75%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 65%支付。 |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 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的病种和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与职工医保相同,参保人员经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在慢性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配取慢性病针对性药品的,由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35%、定点零售药店53%的比例支付。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提高1800元,提高额度限于慢性病针对性用药使用。 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病种和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与职工医保相同,参保人员经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备案,在特殊病种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就诊或处方来源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 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一)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和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等10种。 (二)定点医药机构: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选择嘉兴市域内2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其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 (三)医疗待遇: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在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65%支付。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