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4-464065 | 文号: | 嘉政发〔2024〕7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0-2024-0003 | 成文日期: | 2024-0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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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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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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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嘉兴机场净空保护,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嘉兴机场净空保护通告如下: 一、嘉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内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详见附件)。 二、嘉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室外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活动。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拟建设项目,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进行净空审核。 四、嘉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嘉兴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执行。 六、嘉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保证其符合规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七、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机场安全的行为。机场管理单位应在重点区域设置空飘物和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反映相关违法信息,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八、本通告自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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