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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957349X/2024-46454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4-02-20

关于《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0 17:31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浏览次数:

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嘉人大办发〔2024〕10 号),《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已列入2024年度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牵头起草了《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现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时,请具体说明理由。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3月20日。

联系地址:嘉兴市中山东路922号805室;联系人:钱方垚;联系电话:0573-83686318,电子邮箱:qfyokay@163.com

 

附件:《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

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均衡布局与建设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均衡提供

第四章 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统筹公共文化城乡、区域、群体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完善“十分钟质文化生活圈”为目标,构建全地域、全人群覆盖的标准化、均等化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供给和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全域一体、优质高效、持续发展、示范引领的建设原则,为推进文化繁荣、建设城乡代文明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高品质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参照市辖区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工作。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电影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和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农业农村、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发挥自身特色,协同推进面向不同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第六条 【服务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结合嘉兴市发展目标、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突出公共文化服务均衡优质发展要求,制定并调整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嘉兴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七条 【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均衡布局与建设

 

第八条【设施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实现固定馆舍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的均衡布局。

第九条 【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除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外,还应当满足如下设施建设和质量标准要求:

(一)市应当建有大剧院、音乐厅;

(二)县(市)应当建有大剧院;

(三)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达到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评估定级一级馆标准,博物馆应达到国家文物部门评估定级二级馆标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达到浙江省文化和旅游部门评估定级一级站标准,村级文化礼堂应达到浙江省三星级文化礼堂标准,社区应当建有省级标准文化家园;

(四)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镇(街道)、超过1万人的村(社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公共文化设施规模、丰富公共文化设施类型。

城镇化过程中新出现的居民聚集区、农民新村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加大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制度,确保公共文化设施符合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需求。

第十条 【设施调整】因行政区划调整,镇(街道)、村(社区)发生撤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保留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设施选址】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遵循服务人口集中、辐射半径合理、公交便利、方便利用且易于疏散的原则,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设施体系。

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方案,应当通过当地官方网站、大众媒体或其他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

第十二条 【资源整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资源的整合,合理利用公共设施资源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功能融合。鼓励公共文化设施主客共享、旅游场所嵌入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合理利用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历史文化街区、遗址公园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三条 【设施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文化传统、地域特色和公众文化需求,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设备。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管理规定,加强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并做好记录,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总分馆制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市域范围内建立“中心馆-总分馆制”,市图书馆、文化馆承担中心馆职能;县(市、区)域范围内建立总分馆制,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承担总馆职能。中心馆和总馆在服务体系中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援助功能,分馆应具有提供与总馆质量基本相当服务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总分馆体系上移管理权限,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文化主管部门应制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总分馆制2】公共图书馆分馆和文化馆分馆独立或依托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村(社区)可根据需要建设公共图书馆分馆和文化馆分馆。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旅游景区和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建设文化馆企业分馆,常住人口不足1万的村(社区)设立文化馆支馆,提供综合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公共图书馆分馆和文化馆分馆功能贯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新型文化空间】各级政府应当立足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际需要,通过新建或既有设施的创意性改造,打造“小而美”、有特色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并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数字文化资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数字文化资源建设,推动形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的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完善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数字文化资源和服务跨层级、跨系统、跨业态共享共用;依托公共文化场馆普遍建设高品质的数字文化体验空间,推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内容与形式与时俱进。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均衡提供


第十九条  【服务供给】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不断扩大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范围,支持开展全民阅读、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艺术普及、旅游咨询、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文化活动,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全民阅读月、全民艺术普及月】本市确定每年4月为嘉兴市全民阅读月,8月为嘉兴市全民艺术普及月。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宫、科技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和全民艺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浙江省和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应当在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合适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第二十二条 【基层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业务辅导、骨干培训、艺术交流、文化进基层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帮扶,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特殊人群服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特色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挖掘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二十五条  【行业文化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文化活动,推动红色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军旅文化、家庭文化和网络文化等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区域均衡发展】鼓励和支持增加社保卡文化功能,推行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为持卡人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传承优秀文化】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素质教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及相关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影片等进校园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数字文化服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文化服务数据,对接政务新媒体平台,创新公共文化供给模式,推动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提升精准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加强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建设,为公众提供丰富、便捷、高效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第二十九条  【社会参与1】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共同体】鼓励宣传、文化、教育、体育、科技、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和管理的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联盟、体系、联合体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打破行业壁垒,构建纵向统筹、横向协同的公共文化共同体。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2】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文化活动设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加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群众业余团队】鼓励各地立足实际和文化特色大力培育城乡文艺骨干,组建业余文艺团队。

支持在农村组建农民读书会。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科普和旅游咨询等志愿服务,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

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文化志愿服务的组织、保障、培训、激励等机制。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公布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经费保障】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科学测算、足额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政府财力的增长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供给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 【人员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非国有单位的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单位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 两员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镇(街道)派驻文化下派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村(社区)配备文化专职管理员。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文化下派员和文化专职管理员薪酬增长机制。

鼓励文化馆企业分馆设置专门的企业文化员岗位。

第三十 【人员培训】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 【购买服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管理与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

四十 【促进政策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机构、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四十 【促进政策2】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 【促进政策3】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以及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等经营性文化单位,通过设施免费、优惠开放或者提供公益场次、公益票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实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主体义务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公众开放的,或者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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