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6465241/2024-464645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22 | 组配分类: | 灾害事故救援 |
【以案说安全】嘉兴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依法查处 | |
发布日期:2024-02-22 16:16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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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主要负责人钱某某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导致丙烯腈储罐技改项目未经正规设计,安全设施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钱某某限期改正。次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钱某某作为危化生产企业负责人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化工科技公司变更管理制度,致使丙烯腈储罐技改项目未经正规设计,安全设施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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