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建生因保管不善,将00497306、嘉土国用(2011)第49315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陆建生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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